今年2月28日,福州市晉安區工商局根據群眾舉報,對轄區某雜志社涉嫌在其出版的雜志上刊登關于郵購電腦的虛假廣告一事進行立案調查。經查,雜志社在其出版的2008年第1期上半月和第1期下半月雜志上連續發布了由廣告代理商鄭某某提供內容的“XX電腦與你共享”整版彩色廣告,雙方約定廣告費用為6000元(至本案終結,雜志社未收到此筆費用)。 雜志發行后,雜志社陸續接到讀者投訴稱按照廣告宣傳內容的要求,將款匯到指定賬號后,卻無法收到所要購買的筆記本電腦。公安機關根據讀者的報案,以涉嫌詐騙立案偵查,并于2月18日將該廣告主抓捕歸案。鑒于雜志社在案發后能夠積極配合案件調查并追回讀者損失,最終福州市晉安區工商局對雜志社發布虛假廣告的行為予以從輕處罰,沒收廣告費用6000元,并處以廣告費用1倍的罰款。 雜志社收到處罰決定書后,于8月7日向福州市工商局申請復議,辯稱“我社至今未收到6000元廣告款,因此沒收6000元沒有依據”。對此,福州市工商局認為,工商總局《關于在查處廣告違法案件中如何確認廣告費金額的通知》第四條指出:“對已經發布的違法廣告,廣告經營者、廣告發布者尚未收到廣告費的,按照發布廣告的實際情況計算廣告費”,說明仍然要沒收廣告費用。 雜志社未收到廣告費用一事系其與鄭某某之間的民事合同關系和債權債務關系,這是另一層法律關系,與行政處罰案無涉。雜志社可另行向其索要廣告費用,索要不成的可提起民事訴訟。此外,雜志社與鄭某某簽訂的《廣告總代理合同》中亦明確規定:“如果因為廣告違規造成甲方(雜志社)被行政處罰,由乙方(鄭某某)負責主要賠償責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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