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北京市朝陽區法院受理了一起當事人訴網絡公司及網站管理員侵權案件,受到了社會的高度關注。互聯網時代,公眾以前所未有的廣泛程度參與到各種信息的傳播中。這種傳播發展到一定程度的時候,可能對當事人的生活造成實質性的影響。如何在滿足社會公眾的表達自由和知情需求的同時,保障個人的名譽權、隱私等合法權益不受侵害,需要立法機構作出回應。
《北飛的候鳥》侵權?
王某與妻子在婚后因夫妻雙方感情惡化,在2007年10月鬧起離婚。而女方于去年12月29日跳樓自盡。據悉,女方在生前通過個人博客《北飛的候鳥》,以日記形式記錄了丈夫的婚外情導致本人受到極大傷害以致絕望的事實,對丈夫的不忠誠及冷漠進行了控訴,并對此類社會現象表達了無奈。 而女方出事之后,女方的親屬、朋友自發創立了“北飛的候鳥”網站,生前好友負責對網站進行管理。此外,一家專門“搜集和聚合來自其他中文網站上的熱點話題和精華信息”的網站將此事件設立專題發布,并提供其他網站的相關敘述的鏈接。另有一家網站上刊登有網民發布的事件相關信息。 大量網友在三個網站上以不同形式發表對女方的同情和對原告的聲討。其中不乏部分網友對王某及其家人進行謾罵攻擊。王某的電話、住址、工作單位等個人信息逐漸被不同網友詳細披露在網絡上。有網友自發組織到女方生前居住的小區也是其自殺的地點進行祭奠,更有網友到王某父母家聲討。 王某認為,網站披露不實信息使自己、家人的生活和工作受到了很大影響,遂將三網站告上法庭。請求法院判定被告立即停止侵害、恢復名譽、消除影響,在各自網站以及相關報刊、電視等媒體公開賠禮道歉,賠償原告的工資損失7.5萬元及精神損害撫慰金6萬元。 三被告則分別以“對事件如實進行陳述和評價是法律賦予公民的權利,不構成對原告名譽權的侵犯”、“專題中有站在不同立場的陳述,也有在法律、心理干預等角度上的評論,是客觀公正的,沒有任何捏造事實和污蔑、誹謗有關名譽的內容”為由,并且根據《互聯網電子公告管理規定》、《互聯網信息服務管理辦法》及《信息網絡傳播保護條例》的規定等請求法院駁回起訴。
網站常坐被告席
據悉,目前此案仍在審理中,不過該案也引發了社會關于網站監管義務、網絡中個人隱私保護、網絡侵權等問題的探討。 網絡侵權的責任主體是什么? 據介紹,目前網絡服務商分為專門提供技術服務、專門提供內容服務以及同時提供內容和技術服務三類。 新浪法務部副總監谷海燕指出,從法律上講,網絡同其他媒體比沒有特殊性,在民事法律、民事侵權責任構成上面對同樣制度。“作為網站,在客觀公正的原則導向下,如果對謾罵攻擊性語言進行及時監管刪除,網站就盡到了自己的責任。” 中國人民大學教授姚輝認為,網絡侵權責任主體是網站和網民,但網民如何具體化是個難題。因此很多案件中,網站坐在了被告席的位置。 中華全國律師協會信息網絡與高新技術專業委員會主任委員董永森表示,明確目前我國法律和政策上對于網絡服務提供者責任和義務的相關規定,是確定網站監管義務的范圍、限度的前提,同樣也是確定網絡侵權責任主體的前提條件。 網站究竟有什么責任呢?專家們看法不一。 董永森說,網站對信息管理有責任,有按照法律規定及時刪除和監管的義務,純粹的網絡空間鏈接者只有通知的義務。因此,加大它的法律責任沒有法律根據,“網站只是刪除而非監管義務,法律沒有賦予其監管義務。”不過,如果網絡服務商刊登有關法律禁止的內容,比如誹謗,按照法律規定應承擔相應責任。 清華大學法學院教授趙曉力認為,網站對內容的審查屬于事后審查。如果發現里面有違反法規的內容,要及時刪除,而不是先發給網站管理者審核后再發布。“案件里三家網站的監管義務僅限于事后審查報告和相關記錄。” 北京郵電大學網絡法律研究中心主任劉德良認為,網站只有事后監管責任的說法不夠全面。他指出,如果信息本身違法,比如一些民族分裂信息,應該要求網站承擔過濾屏蔽措施。而對另一類信息比如言論自由、侵犯隱私權信息,采取的是事后監管。“因為信息是否侵權不清楚,所以采取事后措施。從信息分類看,履行監管義務是有所區分的。”
個人隱私在網絡中的保護
互聯網出現后,到底什么是隱私?針對這一問題學術界存在較大爭議。 劉德良說,隱私是個人信息,涉及到表達自己或者言論自由的權利。他將個人隱私分為兩類,即與個人人格利益沒有直接關系的信息和對與人格尊嚴有關系的信息。“后一種是在隱私的范圍內,我們可以披露、可以討論,只要不被濫用。” 姚輝指出,可以是否證明受損為界,就是一旦披露就會造成損害。比如艷照放在網上就不用說了。工作單位、身高等隱私披露,如果證明確實造成了損害,就要承擔責任。 目前網絡隱私權研究有限,因此董永森建議,為了在互聯網中有效地保護個人隱私權,國家應該制定相關法律、政策來引導互聯網的發展。他表示,鑒于互聯網的公開性、便利性等特點,對于隱私權本身內容的界定和對隱私權界定是不一樣的。當前互聯網的特點對隱私權造成的損害特性應當考慮進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