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
乘客吳華林因乘坐地鐵時掉下站臺致殘案,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17日作出終審宣判:北京市地鐵運營有限公司賠償吳華林醫療費、誤工費、護理費、殘疾賠償金、被撫養人的生活費等人民幣50余萬元,賠償吳華林精神損害撫慰金人民幣30萬元。 2004年9月29日,吳華林在地鐵一號線南禮士路站準備乘車時,由于奔跑速度快,掉下站臺,被地鐵列車軋斷左腿和右腳。地鐵南禮士路車站值守的站務人員立即采取了停電處理措施并隨即通知了公安部門和急救中心,并協助將吳華林送往急救中心搶救。2007年4月,吳華林被鑒定為傷殘三級。 一審法院認為,地鐵屬于高速運輸工具,從事高速運輸工具造成他人損害的,應當承擔民事責任。所以地鐵公司對吳華林造成的經濟損失應當承擔無過錯責任。但吳華林對自己的安全疏于注意,因此,依公平原則,應減輕地鐵公司的賠償責任,酌定地鐵公司應按吳華林已發生的合理經濟損失總額的80%賠償為宜。據此作出賠償各種損失50萬元和精神損害撫慰金30萬元的判決。 地鐵公司不服提起上訴至一中院。一中院審理作出上述判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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