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yè)破產法》實施一年來解決了不少問題,但有些重要內容沒規(guī)范進去。”《企業(yè)破產法》起草組組長、全國人大財經委原副主任賈志杰說,現行破產法只是一半意義上的破產法,而越來越多的金融企業(yè)破產、個人破產等內容沒有包含進去。 1日,最高人民法院民二庭、中國人民大學破產法研究中心和北京市煒衡律師事務所等單位主辦了第一屆中國破產法論壇。在論壇上,專家們希望立法機構能引入金融企業(yè)破產、個人破產等內容。
上市公司重整有待規(guī)范
上市公司的重組是資本市場、金融市場都非常關注的問題,也是破產法最大的亮點。不過,專家們指出,目前無論是上市公司還是監(jiān)管部門對此都比較模糊。 中國政法大學研究生院副院長李曙光說,最近出現的一系列上市公司重組中有一個非常突出的現象就是行政的參與,特別是地方政府對重整非常積極,這是錯誤的,因為破產法更多是把上市公司推向市場化。 他指出,如何實施重整制度、實施的效果如何,對未來破產法的立法影響非常大。首先要警惕破產重整的程序成為地方政府抑制上市公司的工具,防止破產重整程序被濫用。一定要把地方政府對重整的參與界定到一個合適的領域里。“地方政府應該退出重整市場。如果涉及到國有股權,國有資產的這一塊應該由出資人出面,明確的出資人,一定要把地方政府和出資人的功能界定開。” 對于上市公司重整信息披露的問題,專家們有各自的看法。 中國破產法論壇執(zhí)行副主任、北京市煒衡律師事務所高級合伙人尹正友律師認為,上市公司的破產重整是公司經營中的重大事項,按照《證券法》第67條、70條、193條的規(guī)定必須進行信息披露。上市公司的破產重整也是證券市場投資者關注和引發(fā)股價波動的重要事項,因此,必須對此信息進行公示,其中必須包括上市公司破產重整的可行性報告。此外,破產程序啟動后,管理人就要接管公司,取代原來的治理機構,這時信息披露人是管理人還是董事會,或者兩方分別負有不同的責任? “股票交易規(guī)則中規(guī)定的是對常態(tài)下公司的信息披露,而對破產重整中非常態(tài)公司的信息披露沒有規(guī)定。”尹正友指出,這些問題在現行的《證券法》及其配套的部門規(guī)章和證券交易所自律規(guī)則之中沒有獲得充分體現。在這種情況下,應當根據公平原則和誠實信用原則確立“誰有信息、誰披露”的法律規(guī)則。倘若管理人接管公司,管理人應當及時履行信息披露義務。 李曙光認為,上市公司重整應該停牌。據他介紹,美國上市公司重整不停牌是因為信息披露非常發(fā)達,但中國大量的上市公司重組以及現在開始一些重整,信息非常不透明。不透明就極有可能造成對投資人權利的侵害,那么極有可能使證券市場出現內幕交易或者操縱市場的行為。
銀行破產亟待建立
十幾年來,金融系統(tǒng)處置了一大批資不抵債、有巨大風險的金融機構,可到今天為止還沒有建立一個能夠有效處置銀行與金融機構破產的一個基本的法律制度。 中國銀行業(yè)監(jiān)督管理委員會政策法規(guī)司主任黃毅指出:“央行和銀監(jiān)會,每天面對著要求辦銀行、辦金融機構的聲音。因為大家都相信只要有金融機構的牌子,金融機構是不會倒閉的、是不會破產的。”因為沒有一個破產制度,在處理1000多家城市信用社和農村信用社的過程中,社會和政府付出了極大的成本。這些機構關門不走人、撤而不銷,無法進入清算。 此外,在全球化的金融環(huán)境下,由于缺少一個基本的破產制度,金融機構在參與國際市場競爭,在跟國際上其它機構發(fā)生金融往來、金融交換的過程中,常常處于被動的地位。黃毅說。 記者了解到,2006年通過的破產法修正案把金融機構作為一種特殊類型的破產機構,其中134條有一個特別的授權,這個特別授權是國務院有關金融機構的破產問題的處置,包括破產問題涉及到的一些司法的問題,由國務院制訂規(guī)定或者是依照其他法律來處理。 中國政法大學民商經濟法學院院長王衛(wèi)國介紹,金融機構可以分屬于銀行、證券和保險三大行業(yè)。目前我國的金融資產90%以上是屬于銀行業(yè)的。因此,銀行破產是處在一個特別重要的地位。銀行破產的主要目的是保護公共利益,保護維護支付和清算系統(tǒng)的正常運行,保護廣大存款人以及維持銀行的信用中介功能。 王衛(wèi)國指出,銀行破產有兩方面的因素最關鍵。一是銀行的破產原因。在不同的立法體制下,銀行業(yè)破產的原因規(guī)定也是有差別的。“可以肯定的是,正在制訂的破產條例是采用普通法標準和特殊法標準并列的一種立法,重點還是放在法律監(jiān)管標準上。”他說,當銀行的財務狀況低于法定監(jiān)管的時候,即便銀行的凈資產是正的也不行。二是監(jiān)管機構在處理銀行破產當中的地位。銀行破產的整個流程當中監(jiān)管機構是處在一個很關鍵的地位。
大地震表明個人破產制度很重要
“沒有個人破產,破產制度就不完整。”賈志杰認為,作為破產法也應當包括個人破產,但是到現在沒有規(guī)定,而個人破產這方面的問題也越來越多,急需依法規(guī)范。 賈志杰的這一想法激起了參會專家們的共鳴。 李曙光告訴記者,央行和世界銀行日前聯合舉辦了一個研討會上,很多外國專家和國內的一些商業(yè)銀行都提出,在我國要加快建立個人破產制度。“汶川大地震后,幾十萬房屋毀損留下來的法律問題就與個人破產有關系。” 他說,房屋的毀損有兩類情況:第一類情況是這些房屋的使用或者購房人已經簽售了房屋銷售合同,辦理了房屋按揭的手續(xù),但是還沒有入住。房屋滅失是在房屋的轉移之前,開發(fā)商沒有把這個房屋交給購房人,因此一般來說這樣的責任應該由開發(fā)商來承擔的。如果開發(fā)商購買了保險,當然由保險公司承擔。如果沒有購買保險,就由開發(fā)商來承擔。 第二種情形就是購房人已經簽訂了購房合同,辦理了按揭手續(xù),也已經入住了,實際使用這個住房。這個時候一旦出現了不可抗力像地震這種情形,肯定由購房人自己來承擔。但是房屋在中國可能每一個家庭都是最主要的財產,甚至是唯一的財產。“這么大的地震,房屋完全滅失了,但銀行可以繼續(xù)向債權人要求償還債務。這可能與我們中國傳統(tǒng)的道德不太符合,因此建立個人破產制度太重要了。” 李曙光指出,建立個人破產制度需要著力處理五個問題。一是金融體系的問題,也就是涉及到商業(yè)銀行自身的商業(yè)化問題,個人金融體系里面的個人征信體系的完善問題和金融監(jiān)管機構本身的改革問題。二是個人的消費方式以及個人信用傳統(tǒng)的問題,目前在消費方式和傳統(tǒng)上對個人資產制度還是具有排序的觀念的。三是相關的立法和法律的一個配套,包括涉及到底是單獨的個人破產法還是和企業(yè)的破產法放在一起。四是司法體系問題,目前的司法體系沒有建立一套國家層面的體系,應建立破產的專門法院,特別是要把對個人破產案件的處理放在一個低層次的法院來處理。此外,還有庭外談判機制,一定要形成庭外談判的機制,要發(fā)揮商業(yè)銀行和個人債務人的談判的功能。五是專業(yè)人員的隊伍建設問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