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廣州電
城管有沒權力扣押流動小商販的物品?又應當如何處理查封和扣押的物品呢?兩個長期以來困擾各大中城市的焦點、難點問題,隨著《廣州城市管理綜合執法條例(草案)》的出臺,再一次引發了熱烈議論。 廣州市人大常委會副主任、法學專家李力說:“這是關系到廣大市民切身利益的法律法規,我們采取了空前透明的立法舉措,對熱點難點問題的探討因而格外深入。” 據介紹,為了讓群眾意見得到充分體現,廣州市人大常委會以網絡調查問卷的方式開展了條例立法民意調查,每一問題除投票外,網友均可發表意見或者評論;其次,還首次召開全程向媒體公開的專家研討會,對一些熱點難點問題進行深入的研討;三是首次召開了全程向媒體公開的、在基層舉行的征求行政相對人意見座談會。記者看到,這些意見被匯集成厚厚的一大本,提交給了27日舉行的廣州市人大常委會會議討論。 廣州市人大法制委員會副主任委員邢翔介紹說,針對城管機關是否有權扣押流動小商販的物品問題,有關方面意見不一。以網絡調查為例,不少網友認為城管機關無權扣押,但也有部分網友認為可以扣押但應嚴格限制,并加強對扣押權的規范;多數參加論證和座談的專家學者和街道干部則認為,城管執法人員查封、扣押時應當有較嚴格的程序約束;參加征求意見座談會的小商販、市民代表也都認為可以扣押,但應先行警告,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再扣押。 草案規定,只有“對嚴重影響市容環境衛生或者市民多次投訴,經勸告其自行改正仍拒不改正的,可以扣押經營、兜售的工具和物品”,但“城市管理綜合執法機關在查封、扣押之前,應當告知當事人事實、理由、依據、救濟途徑以及當事人依法享有的權利。” 此外,草案還明確規定扣押程序以及扣押決定書的明細事項,規定查封、扣押的期限不得超過三十日;情況復雜的,經機關負責人批準,可延長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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