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秦都市報》報道,陜西靖邊縣林業局原局長高玉川貪污8萬元,公安機關卻開出假的重大立功表現的證明為其開脫,導致法院一審對高玉川輕判。榆林市對導致高玉川一審從輕判決所涉的公檢法三部門執法人員進行了嚴肅處理,15名執法干部被給予不同程度黨紀、政紀處分。 只是黨紀、政紀處分,并沒有移送司法機關追究他們的刑事責任,實在難以認同和令人匪夷所思。 法律規定,偽證罪在主觀方面的表現是故意,即行為人明知自己提供的證明、鑒定、記錄、翻譯是為了陷害他人或者隱匿罪證而故意實施的行為,并希望這種結果發生。 簡單對照一下,陜西靖邊縣公安機關開出假的重大立功表現的證明,為靖邊縣林業局原局長高玉川開脫,且公檢法三部門涉案公職人員多達15名執法干部,可以想像這是有組織、有領導、有預謀、有計劃的作假證行為,而且明知其虛假證明是與案件有重要關系的情節,但為了達到高玉川減輕刑法懲罰而為之,基本符合法律規定的偽證罪的主觀要件構成。 按照罪責刑相統一的原則看,法律只能有一種解釋,絕不能因人不同而做出不同的解釋,也就是說任何人、任何部門都不能把法律當成“橡皮泥”,不能為了特定的目的,想怎樣捏就怎樣捏。而像靖邊縣公檢法機關的公職人員執法犯法、知法違法做偽證,妨礙司法機關的正常活動,榆林市紀檢、政法部門的官員卻認為他們的所作所為不是犯罪,只給予相關人員黨紀政紀處分處罰,這看起來是說不過去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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