楊某在一家建筑公司連續工作已11年,今年1月初,其勞動合同到期,楊某準備與公司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認為這樣就可以在該公司工作到退休。可是,當楊某向公司提出該要求時,遭到了拒絕,說要么續簽一個5年期限的合同,要么終止勞動關系。楊某以公司不依法辦事為由申請勞動仲裁,勞動仲裁機關經審理,于2月初裁決建筑公司應當與楊某簽訂無固定期限合同,并按楊某月工資二倍的標準支付楊某一月份的工資。 首先,建筑公司應當與楊某簽訂無固定期限合同。《勞動法》第20條規定:“……勞動者在同一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十年以上,當事人雙方同意續延勞動合同的,如果勞動者提出訂立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勞動合同法》第14條第2款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勞動者提出或者同意續訂、訂立勞動合同的,除勞動者提出訂立固定期限合同外,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合同:(1)勞動者在該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十年的;(2)用人單位初次實行勞動合同制度或者國有企業改制重新訂立勞動合同時,勞動者在該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十年的;(3)連續訂立二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且勞動者沒有本法第39條和第40條規定的解除合同之情形,續訂勞動合同的。 其次,勞動仲裁機關裁決建筑公司雙倍支付楊某工資是有法律依據的。《勞動合同法》第82條第2款規定:“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不與勞動者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自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之日起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 最后,應當說明的是,簽訂了無固定期限合同,并不意味著勞動關系可存續至退休。實踐中,不少人認為簽訂了無固定期限合同,就等于有了“鐵飯碗”。其實不然,無固定期限合同只是“無確定終止時間”的勞動合同,并非“終身合同”。因為它有法定的解除、終止條件。只要出現《勞動合同法》第39、40、41條所規定的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情況,如勞動者違反規章制度、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單位造成重大損失的,等等,用人單位可以解除無固定期限合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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