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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04-02 作者:王琳 來源:經濟參考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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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南陽市中級法院一批執行法官,在赴湖北省荊門市依法執行一起案件時,先后兩次遭遇百余人圍攻毆打,12名執行人員中,有6人被打傷。這一事件引發了社會輿論的廣泛關注。荊門方面近日發的一份通報,試圖以“沖突”定性淡化處理;而河南高級法院堅稱事件的性質是典型的“暴力抗法”。
法官異地執行遭暴力抗法,并非荊門獨有。《新京報》3月31日報道,江蘇省儀征市法院干警1月29日在山東省萊蕪市依法對案件訴訟保全時,1名法官遭到被告方有組織挾持。在兩地黨委和政法部門的強大壓力下,遭遇非法拘禁14個小時的法官才重獲人身自由,但綁架者至今沒受到法律追究。
從暴力抗法的后續調查困難重重,就可看出異地執行的現實困境。“荊門事件”令輿論為之大嘩,最高法也在督促湖北方面盡快偵破案件,但調查仍然步履蹣跚。“萊蕪事件”雖有“兩地黨委和政法部門的強大壓力”,但非法拘禁法官的責任人,至今依然未受法律追究。以國家強制力為后盾的法律,面對暴力抗法的強制行為,似乎呈疲軟之態。如果追根溯源,似乎從暴力抵抗異地法官執行的一開始,施暴者就在“捍衛地方利益”的潛意識中,獲得了實施暴力的某種正當性。更可怕的是,對這種施暴的正當性,或是可寬容性,一些地方政府及司法機關態度曖昧。
所以,當肖揚近日強調要“通過加大指定管轄、異地審理的力度,防止和排除地方非法干預”,人們也很為異地審理之后的異地執行而擔憂。異地審理固然有利于法官排除干擾獨立判案,但異地法院所做出的那一張張彰顯了獨立精神的判決,拿到案件的發生地執行時效果會如何呢?訴訟的結果并非僅僅為了發布裁判文書,執行是訴訟的最后一個環節,能否有效執行不但關乎司法公正的達成、當事人合法權益的實現,于整個社會秩序的維系,也有著至關重要的影響。當暴力抵抗異地執行一再上演時,還能否在異地審判中得到公平與正義,恐怕會讓不少人擔心。
也因此,更需要檢視“異地執行”本身的制度缺憾。通常而言,司法權的核心在于中立的裁判,司法權以消極為美德,對當事人的紛爭依“不告不理”的原則不主動介入,對已作出的裁判亦多交由行政機關執行。執行權在理論上或可劃分為執行裁判權與執行實施權,但其本質仍屬行政權。如刑事裁判的絕大部分執行工作,便都交由司法行政機關或公安機關承擔。然而,在刑事司法上已得到較好踐行的“審執分立”,在民事司法上卻一直難以獲得認同。
一個擺在眼前的事實是,刑事司法基本沒有“執行之難”。于刑事審判之后,被告人被判無罪的立即釋放,被判入監的轉送勞改,鮮有“暴力抗法”現象。而于行政執法中的強制執行而言,一些地方政府手段諳熟,再“難”的執行也能迎難而上。既然在法院系統內進行的民事執行制度,已被事實證明問題較多,為什么不可以在更寬廣的視野下,重新調配執行權?執行裁判權與執行實施權并非不可分離。如果在制度設計中將執行裁判權保留在法院系統內,而將執行實施權交還給行政機關行使,那么,“執行難”就有望在行政系統的統一調配之下,以上令下從的行政管理方式予以解決。換句話說,法官應固守在審判的劇場去宣告正義,而不需奔赴執行的戰場去實施正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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