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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的哥”黃先生因患嚴重高血壓而向車輛的“發包人”孫先生提出終止合同,孫先生卻以黃先生違約為由拒絕退還保證金。日前,上海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終審認定,黃先生的行為屬于“客觀不能”,有別于一般違約行為,應予免責,判決孫先生退還剩余的風險保證金2.1萬元。
2005年6月,黃先生和孫先生簽訂車輛承包合同,約定從當年7月開始,由孫先生提供轎車一輛給黃先生從事出租車經營,黃先生向孫先生交付風險保證金3萬元,并每月繳納承包租金4500元;如黃先生違約,保證金不予退還。從2005年7月至2006年3月,黃先生一直駕車跑出租,并每月交給孫先生承包金4000元,其余款項從保證金中逐月扣除。
2006年4月,黃先生經醫生診斷為嚴重高血壓。于是,黃先生向孫先生提出終止雙方的承包合同。孫先生雖然同意解約,但雙方為黃先生是否違約產生了糾紛,黃先生將孫先生告上法庭。
一審判決后,黃先生向上海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上訴,稱駕駛員不應帶病上崗,自己因此才提出終止合同,并不是故意違約。孫先生則認為,黃先生因身體因素要求解約不屬于合同約定的不可抗力,自己有權扣除保證金。
上海一中院審理后認為,出于保護公共安全的考慮,駕駛員不得帶病上崗。黃先生經醫院確診患有嚴重高血壓,顯然已不適宜再擔任出租車駕駛員。因此,雙方的承包合同無法繼續履行屬于因黃先生身體因素所致的“客觀不能”,雖不屬于不可抗力,但仍應當區別于一般的違約行為,故不應承擔違約責任。
法院查實,黃先生交付的3萬元風險保證金經抵扣后還剩余2.1萬元,遂二審判決孫先生將這筆錢退還給黃先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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