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國際金融危機仍在繼續,對我國實體經濟產生了重大影響。金融危機對中央企業的嚴重沖擊往往表現為引發各種法律風險,涉及到企業合同履行、并購重組、海外投資等生產經營的方方面面。 國務院國資委日前下發通知,要求中央企業必須注意七大法律風險,積極謀劃應對危機的對策措施,努力把國際金融危機帶來的壓力轉化為推動中央企業科學發展的動力。 在這份關于進一步加強當前形勢下企業法律風險防范有關問題的通知中,國資委指出在國際金融危機形勢下,企業面臨的法律風險日趨復雜,主要表現為七個方面:一是市場需求萎縮、資金鏈斷裂引發的違約風險;二是行業整合、企業并購中盡職調查不確定性增加的風險;三是“走出去”投資并購時境外法律環境發生變化的風險;四是有關國家貿易保護主義抬頭、濫用世界貿易組織規則的風險;五是建筑施工企業面臨的工程款拖欠風險;六是妥善處理勞動用工涉及勞動合同的風險;七是歷史遺留的債權債務提前引爆的風險。 面對新的形勢,如何把加強風險防范機制的建設變為助推企業轉“危”為“機”的契機是擺在中央企業面前的一道考題。 按照國資委2008年提出的中央企業法制工作的三年目標,中央企業應以建立健全企業法律風險防范機制為核心,力爭到2010年在中央企業及其重要子企業全部建立總法律顧問制度,企業規章制度、經濟合同和重要決策的法律審核把關率要達到100%,因違法經營產生的新的重大法律糾紛案件基本杜絕,歷史遺留的重大法律糾紛案件基本解決。 根據這一目標,中央企業應首先對企業目前法律風險源點進行排查和評估,進一步加強制度化的建設,建立健全法律風險的預警機制,并加快完善以事前防范、事中控制為主,事后補救為輔的法律風險控制管理體系。 在深化總法律顧問制度建設方面,中央企業應進一步健全完善企業總法律顧問作為高管人員參與企業重要決策的法律審核把關機制。建立完善企業重要經營決策會議紀要制度,保證總法律顧問參加企業重要經營決策會議,并不斷加強專業培訓,提高執業水平,增強企業法律顧問隊伍的整體素質。 同時,中央企業還應注意在金融危機的影響下,各類合同糾紛有可能大量增加,必須要加大對資產重組、投資并購、股權轉讓、對外擔保等重大非日常性合同的法律審核力度。不斷加強合同基礎管理工作,全面建立合同管理信息系統。 對于一些勞動密集型企業不得不采取歇工、減員和減薪等臨時性勞動用工政策,出現勞資糾紛增加的情況,中央企業應組織開展勞動用工措施的合法性評估,進一步清理不規范用工行為,理順勞動關系,有效控制薪酬、加班、休假、歇工、解聘等方面存在的各種勞動關系隱患,避免勞動糾紛。 此外,自金融危機暴發以來,發達國家對外國企業投資貿易行為的法律監管日趨嚴格,對我國企業提起反傾銷、反補貼調查的案件頻繁發生。 針對有關國家貿易保護主義抬頭的新趨勢,中央企業要大力加強對境外業務的法律監控,系統研究國外投資、貿易、勞工、稅收和環境保護等方面的基本法律制度。要及時跟蹤、收集各國對我國相關出口產品采取貿易保護措施的動態,做好貿易救濟預警工作。對國外已經提起反傾銷訴訟的,要積極應訴、主動抗辯,努力維護自身合法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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