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了一張信用卡從未使用過,6年后葉某買房時卻發現自己的信用記錄不良,遂起訴要求廣發銀行北京分行(下稱廣發北分行)賠償商業貸款與公積金、商業組合貸款間的利息差30萬元。日前東城法院經過審理,判決駁回了葉某的訴訟請求。 2005年11月,在北京攻讀博士的葉某向廣發北分行申請辦理“廣發真情卡”雙幣信用卡。卡片于2006年1月16日被激活。由于葉某2006年無消費記錄,廣發北分行遂于2007年開始計收葉某信用卡的年費。由于葉某在約定期限內未交納年費,廣發北分行向中國人民銀行個人信用數據庫報送了葉某的賬戶情況。 2006年葉某畢業離校,前往上海工作。2011年7月27日,葉某在打算購買上海某處房產時,房屋中介告知其個人信用報告顯示,葉某的信用卡有透支記錄。當天,葉某就向廣發銀行信用卡中心反映發現信用不良記錄的情況,該中心在2011年8月1日修改了葉某的個人征信記錄。而與葉某向信用卡中心投訴的同一天,葉某的配偶趙某購買了上海該處房產,并為購房向中國農業銀行申請了68萬元的商業貸款,貸款期限為30年。 葉某起訴稱,由于廣發北分行的過錯,導致葉某從未收到過銀行核發的信用卡,并因欠交年費致其信用不良,最終使原告配偶以純商業貸款的方式簽署了房屋買賣合同,承受了純商業貸款與公積金、商業組合貸款之間30萬元的利息差的損失,故起訴要求廣發北分行賠償原告損失30萬元。 法院經過審理認為,被告提供證據不足以證明被告寄出卡片,原告在自知已申請信用卡而既未告知、亦未詢問被告的情況下離京,雙方行為均存在合同履行不當的情形,對信用報告產生不良記錄的情況,雙方均負有一定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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