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成(化名)是上海一家知名第三方財富管理機構的高管,12月10日,坐在記者對面的他,回想起今年初建議客戶否決掉那款有限合伙理財產品的經歷仍覺得幸運,因為最近這款產品已經發生風險。
年初,李成的一位高凈值客戶拿著一份其他理財經理推薦的,名為“中鼎迅捷股權投資計劃”理財產品介紹資料找到他征求意見。該產品是一款有限合伙型股權基金,收益讓他的客戶頗為心動:12個月期限,年化收益達到11%-13%,遠勝過同期限信托產品的平均水平。
不過,高收益通常意味著高風險。對該理財產品的風控措施、還款來源等進行分析后,最終他還是奉勸客戶放棄這款產品。“雖然當時也沒進行過盡職調查,但明顯感覺項目質地不是很好,隱藏不小風險。”他回憶說。
記者調查發現,隨著近兩年理財產品市場爆發式增長,不少來路不明的機構或企業發行有限合伙理財產品,打著固定收益產品的旗號,正逐漸通過不規范的第三方理財機構、銀行金融機構理財經理做“飛單”等渠道接近投資者。
上海一位信托銷售的人士向記者透露,由于缺乏有效監管,不少有限合伙理財產品甚至涉嫌非法集資,它們支付給銷售渠道的傭金最高達年化5%,平均在3%左右。李成則建議,對于有限合伙理財產品,尤其是屬于債權類的,需要從產品的管理人以及風控措施多方面進行考察。
高額提成的“誘惑”
公開資料顯示,李成接觸的這款中鼎迅捷股權投資計劃于今年1月11日成立,3月15日還發行了第二期產品,屬于有限合伙型股權基金。
有限合伙是至少有一名普通合伙人(GP)和一名有限合伙人(LP)共同組成的合伙組織,其中普通合伙人負責執行合伙事務,有限合伙人則按出資比例承擔有限責任。
當初看完產品介紹后,李成心生疑竇。首先,這款產品中,作為普通合伙人、資產管理人的通商國銀資產管理公司成立于2011年,經營時間很短,沒有明確的業績證明,能否提供如此高的投資回報值得懷疑。
其次該產品的投資項目是河南省奧鑫汽車銷售公司,資金用于擴充其現金流,理財的收益來源則是被投資方核心股東溢價回購股權。
最高5%銷售提成 有限合伙理財產品“亂象”
“名為股權投資計劃,但實際上是債權產品,產品中也沒有明確相應的還款來源,最后能不能溢價回購很難確定。”李成分析說。
再者,項目的風控措施差,這也是他最擔憂的地方。這款產品在風控方面僅是由中發投資擔保公司進行擔保,汽車銷售公司的股權抵押以及法人代表進行擔保等。“措施看似豐富,但實際上可能并無多大意義,比如股權抵押和法人擔保的實際意義都一樣。”他說。
另外,李成當時還從其他渠道了解到,這款產品的融資方提供給銷售渠道的提成非常高,在5%左右。
上述信托銷售人士向記者表示,這是非常有誘惑的費率水平,足以讓很多第三方機構或者銀行理財經理做“飛單”去推銷產品。
記者了解到,質地較差的有限合伙產品,其給銷售渠道的傭金提成在年化2%-5%之間。“如此高的銷售費用,說明理財產品很可能就是一個陷阱,最重要的是,購買此類產品的投資者根本無法了解這些幕后信息。”李成說,這種信息的不對稱,無疑加大了投資風險。
不到一年時間,李成就為他當初替客戶做的決定感到高興。11月底,通商國銀資產管理公司發行的,包括上述產品在內的中鼎財富投資中心(有限合伙)4期入伙計劃,被曝出到期無法兌付本金和收益,在市場上引起軒然大波。
有限合伙“亂象”
事實上,有限合伙作為一種工具,目前國內PE機構和信托在發行產品募集資金時,時常采用這種模式。
然而,近兩年隨著國內各地采取激勵政策,鼓勵有限合伙企業的注冊登記,加之各類基金、理財產品的興起,有限合伙產品的數量激增且亂象頻出。例如在今年上半年,天津蒙更威力股權投資基金就因涉嫌非法集資案而被調查。
李成表示,有限合伙的首要優勢在于模式更靈活,可以采用保底加上收益分成的結構設計;其次,成立的流程比較快,如果項目盡職調查順利,最多1個月時間就能成立,而信托從項目介入,到最后募集資金成功,起碼要將近2個月。
多位業內人士表示,有限合伙理財產品亂象高發的一個很重要原因是缺乏有效監管。目前僅有《合伙企業法》對其組織形式、權利關系、法律責任等進行約束。在機構監管方面,也僅是去年底發改委下文要求股權投資企業在完成工商登記后的1個月內,要申請到相應管理部門備案。但從有的涉嫌非法集資的有限合伙理財產品事后調查來看,這些企業并沒有到相關部門備案。
所以很多質地差甚至是虛假的項目,在無法通過銀行、信托風控關的情況下,都會采用這種模式來包裝募集資金,然后通過最高達5%的銷售傭金,利誘同樣缺乏監管的第三方理財、銀行經理“飛單”等渠道進行推銷,并以11%以上的年化收益率引投資者“上鉤”。
李成建議,投資者遇到有限合伙理財產品時,應該從兩個方面去辨別風險。首先看清楚理財產品的GP究竟是誰,如果只是自然人或是新成立的公司,都應謹慎對待。
其次,對于最容易出問題的債權類產品,第一要分析交易對手情況,企業資產規模越大越安全;第二擔保措施方面,如果采用質押某個項目公司股權,在法律效力上是非常差的,一旦存在其他未查清的重復質押,便有風險,如果采用抵押方式,一旦該項目再去向銀行貸款融資,發生風險時,銀行在受償名單上也是第一順位,有限合伙排在其后。
第三考察借款用途和還款來源,比如,今年以來很多信托產品甚至是以裝修貸款名義融資,這筆錢很可能被挪用到其他地方。
第四,投資者購買有限合伙產品時,是成為該計劃的新增合伙人,因此一定要在工商注冊登記上,將投資者的名字變更為新增合伙人。但很多產品計劃會以避稅為借口,不做相應變更,一旦發生風險,即使投資者手持合伙協議,合法權益仍難以得到保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