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基金公司獲悉,為充分發揮博客、微博等的正面傳導作用,避免虛假、誤導性信息的公開傳播,證監會基金監管部正就《關于規范基金銷售機構利用博客、微博等新興信息傳播方式開展基金宣傳推介活動的通知》征求意見。征求意見稿要求,基金銷售機構對通過博客發布的基金宣傳推介材料應當按照有關規定進行備案和管理,每個機構最多可在同一互聯網站保留經實名認證的1個公司博客賬戶和兩個員工個人博客賬戶用于基金宣傳推介。
征求意見稿要求,基金銷售機構對通過博客發布的基金宣傳推介材料,應當按照有關要求進行備案和管理。基金公司需在分發或公布基金宣傳推介材料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向當地證監局遞交報送材料,報送材料的內容包括基金宣傳推介材料的形式和用途說明、基金宣傳推介材料、基金管理公司督察長出具的合規意見書、基金托管銀行出具的基金業績復核函或基金定期報告中相關內容的復印件以及有關獲獎證明的復印件。基金管理公司或基金代銷機構負責基金營銷業務的高級管理人員應當對基金宣傳推介材料的合規性進行復核并出具復核意見。
征求意見稿要求,基金銷售機構通過博客發布基金宣傳推介材料的,應當于該通知正式施行前完成博客賬戶和歷史信息的清理工作。清理工作完成后,每個機構最多可在同一互聯網站保留經實名認證的1個公司博客賬戶和兩個員工個人博客賬戶用于基金宣傳推介。同一機構在不同互聯網站開設的博客賬戶名應當保持一致。基金銷售機構應當建立健全利用博客等新興信息傳播方式開展基金宣傳推介活動的內部管理制度,嚴格控制未經授權以公司名義或員工個人名義發布基金宣傳推介材料的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