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為我國商業銀行理財業務的重要組成部分,外匯理財業務在近年來得以快速發展。在當前外匯理財市場日趨活躍、品種逐步豐富的同時,外匯理財業務正暴露出市場、操作和流動性三種潛在風險。要實現商業銀行外匯理財業務穩步發展,必須逐步進行規范和統一監管,對市場參與者進行系統風險教育。
匯率不確定性增大激活外匯理財產品
外匯理財業務是我國銀行業理財業務的先行者,早期的外匯理財產品主要是個人外匯結構性存款,近年來受人民幣匯率改革、美聯儲不斷加息、國內外外幣存款存在較大利差等因素影響,商業銀行外匯理財市場日趨活躍,品種正逐步豐富。
繼2004年6次加息后,2005年美聯儲又連續8次加息將聯邦基金利率從2.25%提升到4.25%,2006年初又調至4.5%,目前保持在5.25%的水平。與此同時,我國央行的外幣存款利率也連續多次上調。
由于國內外存款利率存在較大差額,國內銀行匯率產品存在較大盈利空間,外幣理財產品平均收益水平是外幣儲蓄存款利率的1.5倍至2倍。同時,人民幣匯率由盯住美元改為參考一籃子貨幣進行調節,匯率變化的不確定性加大,激活了短期外匯市場。如招商銀行等推出了歐元理財產品,中行還推出了歐元與美元匯率掛鉤“結婚蛋糕”結構型產品。
在美元利率大幅上揚、內地美元以及港幣存款的收益大幅上升因素的影響之下,外匯理財產品的收益率也大幅提高。2006年以來,憑借股市、金市的高溫,各商業銀行推出了一批與股指、黃金價格掛鉤的外匯理財產品。如招商銀行推出一款讓客戶隨時擁有終止和追加投資權的“日日金1號”,收益率與一個月期的美國國債掛鉤,收益率為3.271%,是活期儲蓄的3倍。興業銀行推出歐利豐、匯利靈等半年和一年期理財產品,預期年收益率分別高達2.2%、4.25%和4.5%。
外匯理財業務存在三大潛在風險
然而,目前我國商業銀行在理財產品定價和風險對沖方面,由于缺乏科學的定價機制和完善的風險管理措施,還存在較大風險。
一是市場風險。外匯理財產品主要投資于國際金融市場的外幣結構性存款、貨幣掉期、高等級債券、歐洲商業票據、拆放境外同業等產品,存在較大的市場風險。目前外資銀行推出的理財產品,有的與香港紅籌股掛鉤,有的與新興市場債券掛鉤,有的與商品指數以及國際市場黃金、石油掛鉤。隨著美元與人民幣利差的進一步拉大,許多商業銀行通過各種匯率、利率工具,投資境外外幣衍生產品提高資產收益率和資產配置效率的意愿比較強烈,一旦市場出現大的逆轉,外幣理財市場將面臨較大的風險。
二是操作風險。目前銀行大量推出創新理財產品,內控建設和風險管理往往相對滯后,在一定程度上增加了因操作失誤或欺詐給商業銀行帶來的風險。有的銀行對空白理財產品認購書不作重要憑證管理,經辦人員對相關操作規程不熟悉,或者分支行超計劃銷售,存在較多的風險隱患。
三是流動性風險。對可提前終止的理財產品,如果因為市場利率變化出現大規模贖回,可能影響銀行的流動性,特別對資金頭寸比較緊張的股份制銀行影響較大。此外,部分商業銀行的理財資金還存在管理不規范的現象。一些商業銀行沒有按理財產品協議使用資金,發生理財資金挪用的現象。此外,商業銀行通常對出售理財產品獲得的資金沒有設置專門科目進行管理,只是在儲蓄存款科目反映,僅是作了凍結而已,資金實際用途難以監控,增加了監管的難度。
防范外匯理財業務風險的措施
針對上述風險,我國各銀行業金融機構應抓緊做好外匯理財業務的產品創新、風險監控工作。
首先是規范商業銀行理財業務。商業銀行應按照符合客戶利益和風險承受能力原則開展理財業務,規范產品研發程序,完善風險管理體系:在開發設計環節,應制定新產品的開發設計管理規定,事前評估和管理業務風險,充分考慮業務對系統資源、專業人才和業務支撐能力的要求;在投資顧問環節,客觀評估客戶的風險認知和承受能力、投資意向,提供符合客戶利益的投資顧問服務,并充分揭示風險;在營銷環節,要切實注意防范法律風險和合規風險,防止錯誤銷售和不當銷售;在投資操作環節,要嚴格控制操作風險,按照客戶的指示或合同的約定進行投資和資產管理活動;在后續服務環節,要保持文件和數據記錄的完整性與可靠性,充分披露相關信息;在風險控制上,要建立有效的市場風險識別、計量、監測和控制體系。
其次是實施統一監管,防范理財業務的系統性風險。目前,我國商業銀行、證券公司、信托投資公司和基金公司等機構都開辦了名目各異的理財業務,其實質都是基于信托原理所形成的信托法律關系,不同金融機構的理財產品,差異只是市場主體而不是產品功能,各類金融機構的委托理財產品具有很強的替代性,存在直接的競爭關系。但不同監管主體分別出臺不同監管標準和措施,標準不一、缺乏協調,造成各類金融機構競爭條件事實上的不平等,給理財市場帶來一些混亂。
鑒于委托理財業務中的信托關系屬性,為提高監管效率,切實支持商業銀行和其他金融機構理財業務的發展,防范理財業務的系統性風險,當前應該按照信托關系統一理財業務的監管標準,實行功能性監管。協調銀行、保險、證券、基金和信托理財業務監管標準,打破理財業務資金運用分業經營的限制,使資金在貨幣市場、股票市場、債券市場、期貨市場、外匯市場和黃金市場之間自由流動。
第三,對市場參與者進行系統風險教育。個人理財產品是金融企業與投資者之間的信托法律契約。銀行、證券、信托、基金等機構及其各監管部門,在業務實踐和監管工作中,要通過多種形式加大對市場參與者的風險教育,培養金融消費者的風險意識。讓投資者充分認識到金融機構理財顧問服務和綜合理財服務活動中,金融機構的角色是為投資提供顧問服務或接受客戶的委托和授權,按照與客戶事先約定的投資計劃和方式進行投資和資產管理,投資收益與風險由客戶或客戶與銀行按約定的方式承擔,金融機構收取的只是提供中間業務服務的傭金,并不對投資損失負有責任,除保證收益理財計劃外,投資收益由客戶享有,投資風險與虧損由投資者承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