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邊是為了進城賣掉賴以生存的宅基地房產的村民,一邊是難以承受城市高房價而購買小產權房的城市居民,小產權房買賣的泛濫和不規范,正讓不少人頭痛不已。尤其是在所涉房產價值大幅飆升的背景下,相關的糾紛層出不窮。
在上海市奉賢區奉城鎮新民村(曾用名“一致村”),短短幾年間,就有約80多戶村民賣掉了宅基地上的小產權房,而買家多為上海市區居民,現眾多賣房村民后悔了,紛紛向法院起訴訴求當年交易合約無效、收回房屋。
3月30日,奉賢區人民法院第二次開庭審理相關案件,但尚未作出判決。據本報記者獨家獲悉,僅整個奉城鎮地區類似的小產權房交易不下千戶,更多的交易雙方都在關注著這幾樁案子的判決結果,但關于小產權房糾紛目前尚無專門的法律可以完全適用,法院的壓力也在于此。
然而,小產權房的炒賣還在大規模繼續。
小產權房價值:今非昔比
奉賢區奉城鎮一致村的大量小產權房買賣,集中發生在2002年前后。鄒亞凡夫婦稱,他們2002年經朋友介紹先后購買了一致村230號、242號兩套小產權房。原房主現要求收回房屋已并向法院起訴。
據鄒亞凡介紹,他們先后以6.5萬元和3.6萬元分別購買了兩套小產權房,單套建筑為200-300平方米,一套居住,一套用作夫婦倆開辦的木器工藝品雕刻廠的工作場地。當年鄒亞凡是將自己居住在陸家嘴(600663,股吧)地區產權房賣掉,用以支付兩套小產權房的房款。“若被收回,經濟損失不言而喻,更重要的是,我們就沒有了住處。”
據記者了解,目前,除了鄒亞凡夫婦兩套小產權房的糾紛外,還有包括一致村241號、愛民村315號、一致村1423號等小產權房,原賣房村民已經向法院提起“要求協議無效、原價收回房屋”訴訟。
村民試圖收回房屋的原因,除了小產權房確實在這幾年中升值明顯外,另一個不容忽視的原因是,上海郊縣近幾年大規模動遷推進迅速,奉賢區也不例外,動遷補償顯然是各方最為關心的利益所在。
炒賣小產權房泛濫
除了可能存在的動遷因素外,小產權房買賣炒作本身在當地也相當盛行。
另據鄒亞凡等購房者的聯名信陳述,要贖回房屋的村民有著共同的特點:賣掉農村房子后都在城鎮買了商品房;都另有其他宅基地建房出租;想原價贖回已售小產權房,并準備再次以高價出售。
記者在當地的中介看到,更多的小產權房交易并沒有因為類似的糾紛而停止,更多的小產權房出現在當地房產中介,堂而皇之明碼標價“掛牌”出售。其中一家中介門店,除了產權房、商品房之外,該中介還特地表明安置房、集資房、農民房均是該店的主要交易服務物業類型,而幾十張本地小產權房實景照片懸掛在門店顯眼處。
記者還獲悉,更有甚者,個別還在訴訟審理中的小產權房,已經悄然被推向了二手市場,標價則比此前翻了數番。類似的典型小產權房炒賣行為,在當地并不罕見。
“小產權房炒賣的市場不小。”一位曾經運作過小產權房交易的資深中介人士告訴記者,隨著城市商品房價格不斷上漲,越來越多城市居民喪失了購買普通商品房的能力,而居住困難又實際存在,不少市民會將目光轉向盡管性質不同但相對價格便宜的小產權房,解決居住問題。
記者在采訪中也發現,除了上述為居住問題退而求其次的小產權房買家外,也有不少專業炒作小產權房的買家進行倒賣。還有一部分買家則是奔著未來的拆遷補償投機小產權房。
而作為業出售小產權房的當地村民一方,相當一部分村民已實際脫離農村生活,或已經在城市買房或打算在城市買房需要資金,出售小產權房是不少人的選擇。
公開的秘密是,不止上海,類似的情況在全國許多地方也存在,隨后的糾紛也極為類似。
無法可依?
鄒亞凡夫婦當年買的小產權房,均由雙方簽訂房屋買賣合同,并據其提供的材料,還有當地相關屬于政府部門出具的見證書。
在2002年簽訂相關的房屋買賣合同上,交易的原因表述為“為調劑房屋余缺,雙方自愿達成房屋交易”,合同正本三份,買賣雙方和見證處各執一份,副本二份,送房屋管理部門及規劃部門備案。
當年出具見證書的是奉城鎮法律服務所,并有該所見證收費的專用收據。據鄒亞凡表示,當年其他的大部分小產權房買賣,都是經過類似的方式實現的。
但現在看來,這樣的交易合同和見證,其法律效力尤為有限。背后的真正原因,或許就在于類似的小產權房糾紛,缺乏專門的法律可以參考。
在上海,唯一讓這一系列小產權房糾紛有針對性法律參考的材料,是2004年初由上海市高級人民法院一份“關于印發《關于審理農村宅基地房屋買賣糾紛案件的原則意見》的通知”(滬高法民一20044號)文件。鄒亞凡夫婦認為糾紛適用于該意見的第二條“對于將房屋出售給本鄉(鎮)以外人員的,如果取得有關組織和部門批準的,可以認定合同有效。”另外,根據第四條“對于將房屋出售給本鄉(鎮)以外的人員,未經有關組織和部門批準,如果合同已實際履行完畢,且購房人已實際居住使用該房屋的,對合同效力暫不表態,實際處理中應本著尊重現狀、維持穩定的原則,承認購房人對房屋的現狀以及繼續占有、居住和使用該房屋的權利”,同樣也不應收回房屋。
記者了解到,北京市高院的一份針對小產權房糾紛的會議紀要也指出“要全面考慮到合同無效對雙方當事人的利益影響,尤其是出賣人因土地升值或拆遷、補償所獲利益,以及買受人因房屋現值和原買賣價格的差異造成的損失”,避免單純判決騰退房屋造成“案結事起”的后果。
據了解,法院方面從調解出發,曾提出“房屋使用協議維持現狀至動遷為止,一旦動遷,宅基地土地補償費歸原賣房村民所有”的意見,但尚未落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