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日前受理了三名投資者訴中電廣通股份有限公(以下簡稱中電廣通)虛假陳述民事賠償糾紛三案。原告認為因中電廣通虛假陳述的行為導致其投資產生損失,要求中電廣通賠償總計26萬余元。 據了解,中電廣通原名稱為甘肅三星石化(集團)股份有限公司,于1993年11月18日在甘肅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冊登記成立,是采用定向募集方式設立的股份有限公司。1996年10月31日,經中國證監會批準,公司向社會公眾公開發行人民幣普通股1043.5萬股,并于1996年11月4日在上海證券交易所掛牌上市交易。2004年8月31日,公司名稱變更為現名稱。現公司擁有全流通股股份32972.7萬股。 2006年11月21日,中國證監會向中電廣通發出調查通知書,決定對中電廣通立案調查。2006年11月22日,中電廣通分別在巨潮資訊網、《上海證券報》、中國證券網發布被中國證監會立案調查的公告。2009年3月30日,中國證監會做出[2009]9號行政處罰決定書,認定中電廣通2003年年度報告、2004年中期報告、2004年年度報告、2005年中期報告信、2005年年度報告、2006年中期報告信息披露存在虛假記載、重大遺漏。虛假記載、重大遺漏指中電廣通于2003年12月19日與中國有線電視網絡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中國有線)簽訂了《供貨合同》后,中國有線向中電廣通簽發了三個月到期的商業承兌匯票,金額為1.5億元。中電廣通向中國電子財務有限責任公司進行貼現。2004年3月18日,商業承兌匯票到期,中國有線未支付。該事項發生在2004年4月22日中電廣通董事會審議通過2003年年報之前。由于中國有線商業承兌匯票引發的相關事項,中電廣通2003年到2006年期間報告未予以披露。 王某、李某、劉某三位投資者,分別在2004年4月23日至2009年4月2日之間參與了對中電廣通的投資,現各方因對證券虛假陳述揭露日、損失的計算方法、公司高管個人是否應當對投資者承擔連帶責任存在爭議,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中電廣通賠償總計26萬余元。 據悉,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目前已依法受理前述三案,案件正在進一步審理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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