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從源頭切斷保險公司主觀上不按合同辦事、侵害投保者權益的動機,用制度的“硬指標”形成理賠的“硬約束”
這幾天,車險“無責免賠”被推到了輿論的風口浪尖。“交通事故后沒有責任的一方反而得不到己方保險公司的賠付”這樣的“霸王條款”令公眾憤憤不已。其實,“無責免賠”并非不賠,而是由責任方保險公司賠償。責任與義務、風險與賠償對等,是民法的基本原則,也是保險的基本原理;并且“可向責任方保險公司追償”已被明確寫入相關行業律法,“不賠”是合情理的。
保險公司雖然有點“冤”,但仍需從自身找原因。“無責免賠”被誤讀,并一下子引燃社會公眾的怒氣,是因為長期以來“理賠難”已在人們心中留下了揮之不去的陰影,是因為整個保險業已給人們造成了“缺乏誠信”的深刻印象。如果不根治“理賠難”,類似的“誤讀”乃至由此導致的責難,還會一而再、再而三地發生。
保險理賠,始終是客戶與保險公司之間的利益博弈。如果沒有完善的制度保障,保險公司為牟利,必然憑借信息不對稱等強勢地位惜賠拖賠。而完善理賠制度所需的工作,貫穿于保險產品營銷的始終,涉及經營管理的諸多環節,需要社會各界的支持與配合。
根治“理賠難”,首先要從細節上講求規范化、制度化。比如,盤點理賠糾紛,不少難題皆起因于保險代理人在推銷時隱瞞、誤導甚至欺詐。防治這種現象,還要加快保險合同通俗化的進程,加強對代理人營銷過程的監控,實施電話錄音、客戶簽字認可制度等,甚至有必要對合同制式作出詳細規定目前很多公司仍用“蠅頭小字”標注免責條款,本來大大方方的事,做得躲躲藏藏,頗有嫌疑。
再如,對于理賠時限,各公司你爭我趕,紛紛表態提速。可對逾期不賠者如何責罰,卻少有陳述。這樣一來,所謂“效率”又成了商家營銷的噱頭,而非給客戶的實在保障。理賠服務屬于保險產品的價值構成,應像合同條款那樣白紙黑字落在實處,接受公眾和監管部門的監督,接受法律的約束制衡。
根治“理賠難”,要加強監管,建立針對理賠質量的激勵和懲罰機制。將保險消費者接受服務的滿意度以及對相關監管措施的執行力,納入對保險公司業績考核指標中,把消費者投訴數量和保險公司設機構、上新產品、管理層薪金等“要害”掛鉤,獎優罰劣;加大對保險公司拖賠惜賠等行為的處罰力度,加大保險公司的違規成本,從源頭上切斷保險公司主觀上不按合同辦事、侵害投保者權益的動機,用“硬指標”形成“硬約束”不實實在在地把理賠工作做好,就讓保險公司的財路受限、讓負責人的升遷受阻。
此外,陽光是最好的“殺毒劑”。哪家理賠服務好,哪家光說不練,要定期在媒體上曝光,讓老百姓心里有底,擇優而投,讓理賠難的公司沒有市場。
根治“理賠難”,還要完善外部法律環境。眼下,醫院、公安部門等都沒有法律規定的義務和責任為保險理賠提供證明,這也增加了理賠調查取證的難度,一定程度上造成了理賠拖沓。相關管理部門應多為百姓利益著想,加強協調,完善律法,降低門檻,提高效率。
只有各方攜手,拿出制度的“鐵手腕”,理賠難這一頑癥才有望早日得到根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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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單方肇事事故由肇事方保險公司車損險賠償。為防范道德風險,要實施合同約定的絕對免賠率。
●B方負全責,但其并未投保三責險的,A方投保的車損險負責賠償,并由A方保險公司在賠償金額范圍內代位行使A方對責任方B方請求賠償的權利。
●B方負全責的,且確實無法找到B方的,比如交通肇事逃逸等,A方投保的車損險負責賠償,但實行合同約定的絕對免賠率,同時A方應提供公安交通管理部門認定并出具的證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