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金法修法調研小組成員、海睿信投資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長李振寧日前表示,此次基金法修改后,我國將真正意義上的對沖基金將發展起來,這對整個私募行業既是機遇也是挑戰。他透露,基金法將確定私募基金的三種募集資金的形式,即契約型、合伙型和公司型,監管模式有望采取備案制。
李振寧在第二屆中國陽光私募基金峰會上表示,這次基金法修法最重大的意義就是給私募基金以合法地位。過去雖然信托公司在推動中國私募基金發展方面做了大量的工作,涌現了大量的私募,但是嚴格來講私募基金仍缺乏法律地位,在稅收等方面都可能遭遇一些不確定政策因素。
李振寧透露,“前一段時間有私募基金試圖做合伙制企業,但考慮到高達35%的稅后,就沒有下文了。”
此外,通過基金法的修改,還將確定私募三種募集資金的形式,分別是:契約型(信托制)、合伙型和公司型。其中,合伙制基金的個人合伙人可享受到和投資公募基金或信托的同等政策;公司型基金的個人投資者也將享受到現在公募基金一對多和券商理財同等待遇。
在私募基金監管模式方面,李振寧認為未來可能傾向于備案制,這將成為革命性的變革。“這點我非常希望能在法里更加明確,讓我們的備案制成為真正的備案制。這樣私募和公募才有區別,私募是為富有階層、少數人服務,他們有較強的抗風險能力。”
李振寧指出,對于可能對社會和股市產生影響的較大規模私募而言,直接監管是需要的,但具體方式也要和公募有所區分,否則將導致私募監管公募化。而對于規模較小的私募基金,可以成立行業協會監管,只要在行業協會備案即可。
基金法修改后,中國真正意義上和國外對等的對沖基金會發展起來。李振寧指出,對沖本身并非單向投機,而是熨平市場過高的套利行為。這種套利是對于整個市場有利,會使市場更加穩定,對于整個證券市場也有積極意義。
在國外,私募基金是運用杠桿操作的主體,而目前國內現狀是券商、公募、保險都可以在一定條件下參與股指期貨,但私募基金作為國外做對沖的主體卻不能參與股指期貨。《基金法》通過后,相信會有很多私募基金向這方面轉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