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稅務總局31日發布《關于2009年度企業所得稅納稅申報有關問題的通知》(以下簡稱《通知》),明確2009年度企業所得稅年度納稅申報有關問題。 《通知》指出,因2010年5月31日后出臺的個別企業所得稅政策,涉及2009年度企業所得稅納稅申報調整、需要補(退)企業所得稅款的少數納稅人,可以在2010年12月31日前自行到稅務機關補正申報企業所得稅,相應所補企業所得稅款不予加收滯納金。 《通知》要求,各地稅務機關對個別企業所得稅政策出臺、需要補正申報2009年企業所得稅的企業,應按照規定程序和時間要求及時受理補正申報,補退企業所得稅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