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山東省政府獲悉,山東農村五保供養資金將于2010年1月1日起正式實行縣級統籌、省、市、縣、鄉四級財政負擔,并要求列入縣鄉財政預算。山東農村五保供養的標準和資金使用情況須接受社會監督。
為規范農村五保供養,山東省政府日前制定印發了《山東省農村五保供養辦法》。將于2010年1月1日起施行的這項辦法規定,山東農村五保供養資金實行縣級統籌;由省、設區的市、縣(市、區)、鄉鎮四級財政負擔,列入縣(市、區)、鄉鎮人民政府財政預算;農村五保供養待遇的申請條件、程序、民主評議情況以及農村五保供養的標準和資金使用情況等,應向社會公告并接受社會監督。 關于“政府財政預算安排的五保對象基本生活供養資金”的支付發放,山東規定可實行“國庫集中支付”和“社會化發放”兩種方式。屬于集中供養的農村五保供養對象,山東將按照相關程序,采用“通過國庫集中支付系統支付到農村五保供養服務機構”的方式支付。屬于分散供養的農村五保供養對象,山東規定“由代發銀行直接發放到其個人賬戶”。 對于取款不便的農村五保供養對象,山東規定其存折可由基層有關單位指定兩人負責代管、代領,并確保將供養資金及時足額發到農村五保供養對象本人手中。為確保資金到位,山東要求財政部門加強對資金使用情況的監督管理,按時足額撥付農村五保供養資金;審計機關依法加強對農村五保供養資金使用情況的審計。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