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
2日,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聯合下發《關于房產稅城鎮土地使用稅有關問題的通知》(以下簡稱《通知》)。 《通知》明確,無租使用其他單位房產的應稅單位和個人,依照房產余值代繳納房產稅。產權出典的房產,由承典人依照房產余值繳納房產稅。融資租賃的房產,由承租人自融資租賃合同約定開始日的次月起依照房產余值繳納房產稅。合同未約定開始日的,由承租人自合同簽訂的次月起依照房產余值繳納房產稅。 對在城鎮土地使用稅征稅范圍內單獨建造的地下建筑用地,按規定征收城鎮土地使用稅。其中,已取得地下土地使用權證的,按土地使用權證確認的土地面積計算應征稅款;未取得地下土地使用權證或地下土地使用權證上未標明土地面積的,按地下建筑垂直投影面積計算應征稅款。對上述地下建筑用地暫按應征稅款的50%征收城鎮土地使用稅。通知自2009年12月1日起執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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