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北京電
商務部25日公告鄰苯二酚反傾銷期終復審裁定,決定繼續(xù)對原產于歐盟的進口鄰苯二酚實施反傾銷措施。 商務部于2003年8月27日發(fā)布2003年第41號公告,決定對原產于歐盟的進口鄰苯二酚征收反傾銷稅,實施期限五年。 2008年8月26日,應國內鄰苯二酚產業(yè)申請,商務部決定對原產于歐盟的進口鄰苯二酚所適用的反傾銷措施進行期終復審調查。 商務部經調查認為,如果終止原反傾銷措施,原產于歐盟的進口鄰苯二酚對中國的傾銷可能繼續(xù),對中國國內產業(yè)造成的損害可能再度發(fā)生。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傾銷條例》和國務院關稅稅則委員會的決定,商務部決定自2009年8月26日起繼續(xù)維持對原產于歐盟的進口鄰苯二酚的反傾銷措施,實施期限為五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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