據新華社北京12月2日電
記者從國家外匯管理局獲悉,日前,國家外匯管理局和國家稅務總局聯合下發了《關于服務貿易等項目對外支付提交稅務證明有關問題的通知》(《通知》),進一步規范服務貿易等項目對外支付提交稅務證明的要求。 《通知》的主要內容包括:一是統一稅務憑證格式,將原有的多種稅務憑證統一為《服務貿易、收益、經常轉移和部分資本項目對外支付稅務證明》(《稅務證明》);二是進一步明確對外支付無需提交《稅務證明》的項目,境內機構或個人支付在境外發生的差旅、會議、辦公經費以及個人留學、旅游等支出時,無須辦理和提交《稅務證明》;三是統一對外支付免于提交《稅務證明》的金額標準,對于指定的服務貿易、收益、經常轉移和部分資本項目交易,境內機構和個人向境外單筆支付不超過等值3萬美元,無需申請辦理《稅務證明》!锻ㄖ纷2009年1月1日起施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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