據新華社北京10月30日電
企業國有資產法近日獲高票通過后,有關人士表示,這是我國國有資產立法邁出的第一步。今后還應該研究制訂監管行政事業性資產、資源性資產、歷史文化資產的法律,構建全方位保護國有資產的法律體系。 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制工作委員會副主任安建表示,在這部法律草案起草初期,立法機構曾考慮要制定一部全面的國有資產法。但國有資產范圍很廣,包括經營性國有資產即由國家對企業的出資所形成的權益,行政事業性國有資產即由國家機關、國有事業單位等組織使用管理的國有資產,資源性國有資產即屬于國家所有的土地、礦藏、森林、水流等自然資源類的資產,三類國有資產在功能和監管方式等方面有較大不同,都納入一部“大而全”的法律全面調整,立法難度會大大增加。 安建表示,從立法迫切性看,目前對行政性國有資產的管理,已有國務院及國務院有關部門制定的相關行政法規、規章和有關規范性文件加以規范。有關國有自然資源的權屬及其保護和開發利用等,除物權法外,已有土地管理法、礦產資源法、森林法、水法、海域使用管理法等相關的專門法律調整。 而經營性國有資產在國有資產中占有很大比重,具有特殊的地位和作用,實踐中迫切需要專門立法的問題突出,各方面對國有資產的關注,也主要是集中在確保企業國有資產的保值增值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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