據新華社北京9月4日電
國務院總理溫家寶8月28日簽署第533號國務院令,公布《中華人民共和國畜禽遺傳資源進出境和對外合作研究利用審批辦法》。 《辦法》規定,從境外引進畜禽遺傳資源,應當具備引進的目的明確、用途合理;符合畜禽遺傳資源保護和利用規劃;引進的畜禽遺傳資源來自非疫區;符合進出境動植物檢疫和農業轉基因生物安全的有關規定,不對境內畜禽遺傳資源和生態環境安全構成威脅等條件。向境外輸出列入畜禽遺傳資源保護名錄的畜禽遺傳資源,應當具備用途明確;符合畜禽遺傳資源保護和利用規劃;不對境內畜牧業生產和畜禽產品出口構成威脅;國家共享惠益方案合理等條件。 《辦法》禁止向境外輸出或者在境內與境外機構、個人合作研究利用我國特有的、新發現未經鑒定的畜禽遺傳資源以及國務院畜牧獸醫行政主管部門禁止出口的其他畜禽遺傳資源。我國的畜禽遺傳資源信息,包括重要的畜禽遺傳家系和特定地區遺傳資源及其數據、資料、樣本等,未經國務院畜牧獸醫行政主管部門許可,任何單位或者個人不得向境外機構和個人轉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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