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華社北京8月11日電
溫家寶總理8月1日簽署第531號國務院令,公布《公共機構節能條例》。新華社11日受權播發這一條例。 《條例》包括6章43條,自2008年10月1日起施行。這部法規旨在推動全部或者部分使用財政性資金的國家機關、事業單位和團體組織等公共機構節能,提高公共機構能源利用效率,發揮公共機構在全社會節能中的表率作用。 《條例》要求公共機構加強用能管理,采取技術上可行、經濟上合理的措施,降低能源消耗,減少、制止能源浪費,有效、合理地利用能源。 上述條例還要求公共機構指定專人負責能源消費統計,如實記錄能源消費計量原始數據,建立統計臺賬。公共機構應當于每年3月31日前,向本級人民政府管理機關事務工作的機構報送上一年度能源消費狀況報告。 根據《條例》,國務院和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管理機關事務工作的機構應當會同同級有關部門開展公共機構節能宣傳、教育和培訓,普及節能科學知識。公共機構負責人對本單位節能工作全面負責。 《條例》指出,公共機構的節能工作實行目標責任制和考核評價制度,節能目標完成情況應當作為對公共機構負責人考核評價的內容。 《條例》要求國務院和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管理機關事務工作的機構會同同級有關部門,根據本級人民政府節能中長期專項規劃,制定本級公共機構節能規劃。公共機構應當實行能源消費計量制度,區分用能種類、用能系統實行能源消費分戶、分類、分項計量,并對能源消耗狀況進行實時監測,及時發現、糾正用能浪費現象。 《條例》強調,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權舉報公共機構浪費能源的行為,有關部門對舉報應當及時調查處理。對在公共機構節能工作中做出顯著成績的單位和個人,按照國家規定予以表彰和獎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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