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華社北京6月17日電
記者17日從國家稅務總局獲悉,為幫助四川災區出口企業盡快恢復生產經營,稅務總局日前下發通知,規定四川省遭受地震災害地區相關出口貨物退(免)稅的申報期限可延長至2008年12月31日。 通知說,對受災地區出口企業在2008年1月1日至2008年6月30日期間出口的貨物,企業申報出口貨物退(免)稅期限及申請開具代理出口貨物證明的期限延長至2008年12月31日。
此外,對受災地區在2008年1月1日至2008年6月30日期間的中標機電產品或外商投資企業采購國產設備等視同出口貨物,企業申報出口貨物退(免)稅期限延長至2008年12月31日。
通知明確,對企業尚未申報出口貨物退(免)稅的紙質單證、資料損毀、滅失的,企業應按有關規定及時補辦。對確實無法補辦相關單證的,由企業提出書面申請,經主管稅務機關核準后,企業可按上述期限申報出口貨物退(免)稅。 對稅務機關已受理企業申報尚未辦理出口貨物退(免)稅的,因地震災害造成紙質單證、資料損毀、滅失的,稅務機關可依據相關單證電子信息的審核結果辦理出口貨物退(免)稅。
通知表示,對于地震之前發生出口業務2年以上且3年內未發生偷稅、騙稅違法行為的受災地區出口企業,由出口企業提出書面申請并經四川省國家稅務局批準,出口企業申報出口貨物退(免)稅時可暫不提供紙質單證;出口企業應在2008年12月31日前補齊相關紙質單證,逾期未補齊單證的一律追回已退(免)稅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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