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
國務院國資委日前發布《中央企業資產損失責任追究暫行辦法(征求意見稿)》,明確規定企業如發生特別重大資產損失,相關責任人將面臨禁入限制,可能終身不得擔任企業負責人。
意見稿指出,企業發生特別重大資產損失,以及連續發生重大資產損失的,除對相關責任人處以經濟處罰和行政處分及組織處理外,應當同時給予禁入限制,也就是在1至5年內或者被企業終身不得聘用,或者終身不得擔任企業負責人。
據了解,對資產損失責任人的處罰包括經濟處罰、行政處分和禁入限制等三種方式。經濟處罰是指扣發績效薪金(獎金),終止授予新的股權。行政處分及組織處理是指警告、記過、降級(職)、責令辭職、撤職、解聘、開除等。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