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
22日,商務部發布2007年第95號公告,公布對丙酮反傾銷調查的初裁決定:認定原產于日本、新加坡、韓國和中國臺灣地區的進口丙酮存在傾銷,中國大陸丙酮產業受到了實質損害,而且傾銷與實質損害之間存在因果關系,并決定對該產品采取保證金形式的臨時反傾銷措施。 根據初裁決定,自2007年11月23日起,進口經營者在進口上述來源的丙酮產品時,應依據初裁決定所確定的各公司的傾銷幅度(5.0%-54.1%)向中國海關提供相應的保證金。
本案中涉案金額約為1.9億美元,被控傾銷的日本、韓國、新加坡和中國臺灣是我國丙酮的主要進口來源。調查期內,來自上述國家(地區)的進口丙酮數量約為22萬噸,約占進口丙酮總數的66%。被調查產品丙酮是一種重要的化工原料,主要用于制造雙酚A等產品,同時可作為有機溶劑,應用于醫藥、油漆等行業。 2007年3月9日,商務部應中石化上海高橋公司、中石化北京燕山公司和藍星哈爾濱公司申請立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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