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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10-26 記者:孫曉勝 來源:經濟參考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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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華社北京10月25日電
業主所有的共用部位、共用設施經營要征得業主委員會書面同意后,由物業服務企業與經營者簽訂合同。收益歸全體業主,可用于沖抵下一年度的物業服務費用,也可用于小區改造。北京市《物業服務合同》對住宅小區共用設施的經營和收益分配做了進一步明確。 記者25日從北京市建設委員會獲悉,26日起,北京市民可登錄“首都之窗”“北京工商”“北京建設”或“搜狐”網站的相關網頁了解《前期物業服務合同》和《物業服務合同》(示范文本)的具體內容,并提出自己的修改意見。 據北京市建委相關負責人介紹,《前期物業服務合同》作為房屋買賣合同的附件,使購房人在購房的同時就能了解此后物業服務的內容、標準和物業服務收費的標準,充分保證業主的知情權和選擇權。《前期物業服務合同》還包括強制性條款與選擇性條款,保障業主對物業服務的合法權利。同時設定最短合同期限,以保障各方的利益。 而在《物業服務合同》中明確了物業服務費用問題、共用部位、共用設施經營及收益分配問題和合同終止問題。規定物業服務收費方式,雙方可選擇采用“包干制”或“酬金制”。對于供水、供電、供氣、供熱、通訊、有線電視等公共服務項目收費明確由市政公用事業服務單位向最終用戶收取使用費用。物業服務企業代收費用的,不得向業主收取手續費等額外費用,不得限制或變相限制業主或物業使用人購買。 《物業服務合同》還規定,物業服務合同期滿前一方決定不再續約的,應當提前三個月告知對方。如業主方未提前三個月將續聘或解聘的意見通知物業服務企業方的,視為合同自動延續一年。合同終止后,在新的物業服務企業接管物業項目之前,原企業應當暫時繼續提供物業服務,一般不超過三個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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