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澳大利亞、新加坡和泰國(曼谷市)的政府采購有四個共性特點:一是體現透明、公平和競爭;二是通過法律法規來保證;三是追求經濟效益的最大化;四是實行化級管理,權責明確。概括起來,可供我國借鑒的有以下幾點:
一、
建立現代政府采購制度勢在必行。政府采購制度是一種行之有效的經濟管理方法,隨著世界經濟一體化的發展趨勢,政府采購作為整個市場的一部分,也在向國際化方向發展。
二、
加強立法是做好政府采購工作的首要條件。在這方面不少的國家和地區都制定了一系列有關政府采購的法律和規章。而從目前我國的情況看,在結合國際慣例確定技術性條款以及與國內已成文法律的相容性方面還存在一定差距。特別是還缺乏諸如“對招投標中介組織管理的規定”、“對采購質疑和仲裁程序的規定”等大量配套法規。因此尚需加緊這方面的立法。
三、
科學設置機構,規范管理和監督職能。如政府應負責對政府采購的宏觀指導和監督,不參與采購的具體事務。具體采購事務同相應的中介機構,如采購協會、招標中心等負責。另外,還應通過新聞界及政府指派的監督員對政府采購工作實施群眾監控,形成多層次的監控體系,使政府采購工作真正做到公開、公平、公正。
四、 注重高科技在政府采購中的運用,提高采購工作效率。 五、
注意研究和開發與政府采購相關的專業性、技術性手段,以確保政府采購的權威性。有關國和地區特別強調政府采購的透明度和有效性,認為要提高政府采購的權威性,就必須把政府采購的各項法規轉換為眾多商家了解并能操作的一種程序和行為,并運用電子信息技術提高其有效性。
六、
重視對政府采購人員的專業培訓。政府采購是一項政策性強和專業技術要求高的工作,因此,要加快政府采購工作的步伐,還必須加強對政府采購專業人員的培訓力度,如在大專院校設置政府采購專業課程,規定從事政府采購人員必須經過專業培訓持證上崗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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