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全國總工會20日正式公布了《行業性工資集體協商工作的指導意見》。根據這一意見,中國非公有制中小企業今后在制訂員工工資標準時,企業代表要與行業工會或地方工會代表談判商定,而不能由企業單方制定。(7月21日《瀟湘晨報》)
根據相關報道,2007年,廣東省勞動保障廳有關負責人曾表示,在企業特別是非公有制企業推行工資集體協商,普遍存在“四不現象”:企業不愿談,擔心協商工資損害了企業方的利益;職工不敢談,擔心提出協商要求被企業解雇;職工對相關工資法規政策不熟悉不會談;工會組織不健全不能談——“四不現象”的出現,這充分暴露了工會博弈能力不足問題。 全總之所以出臺這一指導意見,是因為中小企業普遍規模小、職工少,工會組織程度低,在進行工資集體協商中,工會干部和職工存在著“不敢談”“不會談”的問題,在中小企業單獨開展工資集體協商難度大。顯然,全總的用意是讓行業工會或地方工會為職工撐腰,擔當職工的利益代言人。 職工權益大概有兩層保護網,一是制度保護,比如
《勞動合同法》;二是組織保護,即工會。然而,現實中職工權益受侵犯的例子卻不少,既是因為制度保護沒有切實落實,也是因為工會組織沒有發揮出應有作用。某市5月份有一項調查顯示,409家企業中八成工會主席由企業領導兼任,一線職工兼任工會主席的比例不足7%。無疑,這樣的工會難以與企業博弈,自然無法保護職工利益。 如果說部分大企業的工會無法保護職工利益的話,那么,非公中小企業的職工更沒有可靠的“娘家”——有的企業沒有工會,有工會的企業工會組織很軟弱。我以為,全總提出的讓行業性工會擔當職工工資協商的談判代表,這一意見值得肯定,能增強職工的話語權,讓職工的力量更大,促使勞動關系雙方利益平衡。不過,行業性工會能否當好工資協商的職工談判代表,還需要觀察。 這是因為從現實國情來觀察,行業性工會讓人有不少擔憂。首先,行業性工會是不是也存在“不敢談”“不會談”的問題?有數據顯示,到2008年9月,中國共簽訂行業性工資集體合同8419份,比2007年增長77.3%;覆蓋企業6.4萬個,比2007年增長10.3%;覆蓋職工390萬人,比2007年增長39%。這是行業性工會的成績單,但并不等于每一個行業性工會都是工資談判專家。此外,行業工會什么時候覆蓋到所有地區、行業、企業? 其次是行業性工會的獨立性讓人憂慮。行業性工會博弈的對象是企業,在工資協商過程中,不排除一些企業為了少支付職工工資,采取拉攏、腐蝕行業性工會的動作。這樣,行業性工會表面上看是職工代言人,實際上被企業收買轉變了立場。而且,行業性工會一般離不開政府的管理,為了漂亮的GDP,不排除一些地方政府干預行業性工會的工作,權力影響工資協商。 再者,行業性工會能否取得職工信任讓人質疑。一般而言,最能反映職工真實意愿的工會負責人,最能獲得職工信任的談判代表,必然是職工自己選擇的,但很多行業性工會的負責人并不是職工自己投票選舉的。即便職工充分信任行業工會,但企業職工如何將自己的利益訴求傳導到行業性工會,行業性工會與企業職工之間的溝通機制是否合理,也讓人有憂慮。此外,“某某工廠的工會負責人為職工維權而丟了工作”的事情,并不是沒有報道過。工廠工會負責人的利益如何保障,也是個值得關注的問題。 據全總負責人透露,近3年來,行業性工資集體合同覆蓋企業數、覆蓋職工數占工資集體合同覆蓋企業數、覆蓋職工數的比例,均未達到10%。這充分說明行業工會代表職工談判工資標準面臨不少障礙。 在我看來,要想讓行業工會當好職工工資的談判代表,必須針對行業性工會有一套完整的扶持及監督制度,才能保障行業工會敢于談判、會談判,協商工資時不受資方和某些政府部門的左右;行業工會只有獨立、自強,想職工之所想,才能消除職工質疑贏得職工信任,工資集體協商制度建設也才會得到長足發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