把法律給消費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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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年3月15日,南京市秦淮區人民法院保護消費者權益法庭在南京街頭開設“模擬法庭”,演示“啤酒瓶爆炸導致人身傷害”等典型消費維權案例的審理過程,指導消費者依法維權。新華社記者孫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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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費者權益保護法》自1994年1月1日實施以來,對保護消費者權益、培育廣大消費者和經營者的法治意識、凈化市場交易秩序、弘揚誠實守信的商業文化,增強企業核心競爭力、推動國民經濟穩定增長都發揮了積極作用。
但隨著我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建立與健全,消費活動對國民經濟拉動作用的不斷增強,消費者權益保護事業面臨的新情況與新問題的不斷增多,《消費者權益保護法》也有必要與時俱進。為此,全國人大常委會把《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的修改列入了十一屆人大期間的立法規劃。
把“構建消費者友好型社會”寫入《消費者權益保護法》
惠普承諾失信遭聲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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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月25日,在北京中國惠普大廈門前,惠普公司員工從穿戴面具和防護服的綠色和平組織志愿者手中接過寫著“毒”字的惠普舊筆記本。惠普曾在2007年向全球消費者做出承諾:將在2009年年底之前逐步淘汰其電腦產品中諸如溴化阻燃劑和聚氯乙烯等有毒物質。然而,2009年年初,惠普卻在其網站上宣布將履行承諾的時間推遲至2011年,此舉招致綠色和平組織志愿者的不滿并上門聲討。新華社記者金良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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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的修改要全面體現以人為本的科學發展觀,加大消費者權益保護力度,全面構建消費者友好型社會。
溫家寶總理在今年3月5日的政府工作報告中指出“要堅持擴大內需方針,調整投資和消費關系,促進經濟增長由主要依靠投資、出口拉動向依靠消費、投資、出口協調拉動轉變”。他在報告中十五處提到了“消費”。這也是“消費”作為一個關鍵詞出現在政府工作報告中頻率最多的一次。
市場經濟是消費者本位的經濟,是尊重消費者主權的經濟。消費是市場經濟之源,是經濟增長的火車頭與引擎機。要構建消費者友好型社會,就不能采取以錢為本的實用主義態度,更不能把刺激消費需求作為拉動經濟增長的權宜之計。不能錯誤地認為,全球金融危機一旦撐過去,消費者就可以靠邊站了。相反,我們應當把提振消費信心,刺激消費內需,構建消費者友好型社會作為長抓不懈的一項基本國策載入《消費者權益保護法》。
要充分體現向消費者適度傾斜的立法精神
《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的修改要充分體現向消費者適度傾斜的立法精神。向弱者適度傾斜是現代法治文明的重要標志。
消費者的弱勢地位源于消費者與經營者在信息占有方面的不對稱、在經濟實力方面的不對等。看似矛盾的一個問題是,消費者總體強大但個體弱小。申言之,就某一特定產品或者服務市場的特定商家和廣大消費者而言,廣大消費者的總體經濟實力之和要大于任何一個商家,否則商家也不會進入該市場;但由于集體行動中的高額成本(如高額的組織費用、維權意識和維權智慧的差異性、搭便車的心理等),決定了某一特定消費者的經濟實力永遠弱于某一特定商家。
為弘揚契約正義精神,實現經營者與消費者之間的實質平等,也有必要在實體法律規則和程序法律規則上向消費者適度傾斜,以實現商家和消費者實質性的平等。建議增設消費者的隱私權與“后悔權”制度(冷靜期制度)。新浪網的調查表明,八成網友贊成買房后悔權加入消法。后悔權制度不僅造福廣大消費者,而且有助于督促企業規范自身的經營行為,使商家銷售和消費者消費兩種行為都更趨理性,進而構建和諧的消費環境。
要包括文化、教育、體育、衛生等消費
建議擴大《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的調整范圍。這已成為法學界的共識,也是廣大消費者、經營者的強烈呼聲,絕對不能把消費者的消費需要僅僅理解為吃飯的需要或是穿衣的需要。
從消費層次看,生存型消費、發展型消費(如教育)、享受型消費(如旅游)和奢侈型消費(如私人游艇、珠寶首飾、貴重化妝品)都應該納入《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的調整范圍。除了囊括物質性消費品以外,還應該包括文化、教育、體育、衛生等方面的精神消費品。要旗幟鮮明地反對那些借口強調某一消費品的特殊性而否定其作為消費品的一般性的“白馬非馬論”。立法者不應允許任何消費活動游離于《消法》的調整范圍之外。
當然,《消費者權益保護法》是規范各類商品和服務消費行為的根本大法,不可能將具體的消費行為一一列示。對于一些特殊商品,可以依據消法再制定特別法律、法規和規章,給予特殊消費者特殊的保護手段。但是特別法對特定消費者的保護力度應當高于《消費者權益保護法》,而不應低于《消費者權益保護法》。
加大消費者權益的行政保護力度
《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的修改要進一步弘揚服務型政府的理念,加大消費者權益的行政保護力度。
在宏觀調控手段和行政監管手段的選擇上,要堅持消費者為本位的理念,抓緊廢除剝奪和限制消費者利益的制度設計。實踐中,不少經濟主管部門自我定位于維護和代表所在產業企業的利益,而不愿代表和維護消費者利益。鑒于行政保護的效率高于消費者的自我保護和司法保護,建議盡快扭轉當前消費者權益行政保護缺位的現象。隨著消費結構的優化、消費領域的擴大,消費者權益保護的理念不僅應當貫穿于傳統的消費領域,而且貫穿于文化、教育、衛生、體育等新興消費領域。因此,消費者權益保護的重責大任不僅要靠工商部門,還仰賴于其他諸多市場監管部門。監管部門要通過行使法律賦予的宏觀調控、行政調查、行政處罰、行政調解、行政指導等服務職責,向消費者提供快捷的行政保護,反對消極無為的執法態度,嚴厲打擊消極不作為的棄權謀私行為。
要積極探索市場監管部門對其監管市場內部的消費糾紛開展行政調解的新機制。建議設立國務院消費者權益保護委員會,建議所有產業主管部門設立消費者權益保護機構,建議建立信息共享、快捷高效、無縫對接、360度全方位、24小時全天候的行政維權監管合作機制。
強化企業對消費者的社會責任
《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的修改要進一步強化公司對消費者的社會責任。
強化公司對消費者的社會責任既是確保消費者合法權益的基礎,也是公司占領市場份額、賺取利潤的遠期經營方略。在全球性金融危機的影響下,許多企業尤其是出口型企業的經營狀況和財務狀況直線下滑,企業之間的競爭程度更加激烈。因此,在國家大力鼓勵擴大內需的政策背景下,許多企業和企業家把企業生存的全部希望寄托于廣大消費者的援助之手。企業只有善待消費者,才能具有更強的競爭力。公司應當把消費者視為自己的衣食父母,而不應把消費者視為自己的對手和敵人。公司的真正對手是其市場上的競爭者,而非消費者。在許多產業陸續迎來微利時代的情況下,未來的公司競爭不再是單純的新技術、新產品、人才的競爭,而且是社會責任品牌的競爭。
強調公司對消費者的社會責任,還有助于推進我國的商業文化建設,培育良好的社會誠信環境,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推動經濟的可持續發展以及社會的全面進步。當前的許多社會不和諧因素源于經營者與消費者之間的利益沖突。而強化公司社會責任是經營者與消費者從對抗走向合作、由沖突走向合作、由雙輸走向雙贏的中庸之道。建議全面建立產品召回制度,強化企業的信息披露義務。
打通消費糾紛解決通道,降低消費者維權成本
《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的修改要進一步打通消費糾紛解決通道,降低消費者維權成本。
我國消費糾紛解決途徑尚不通暢,存在著投訴無門現象。建議建立由協商、民間調解、申訴(行政調解)、仲裁與訴訟組成的“金字塔”結構。五大途徑在運用數量上應依次遞減。
要鼓勵行業協會對其所屬會員與消費者之間的糾紛開展民間調解。每個市場監管部門要對其監管市場內部的消費糾紛開展行政調解。為維護消協的公信力,消協作為法定機構必須有法定的編制和法定的預算。建議成立小額消費仲裁機構。建議成立小額消費法庭,實行一審特別程序。為化解群體消費糾紛蘊涵的社會不穩定因素,建議引進集團訴訟制度,賦予消協代表廣大消費者提起訴訟的主體資格。為從根本上解決消費者告狀無門的問題,建議人民法院盡快扭轉保守的思維定勢,對各類消費糾紛采取開門立案、凡訴必立的服務型政策,積極受理各類消費糾紛案件尤其是法無明文或規定不明的案件。人民法院對消費糾紛要采取快立案、快開庭、快審理、快判決、快執行,預防不法奸商通過馬拉松訴訟拖垮消費者。
當前存在著消費維權成本過高、甚至“為追到一只雞,就要殺掉一頭牛”的老大難問題。而許多裁判文書往往只保護勝訴消費者預付的法院案件受理費,而不保護其他訴訟成本。鑒于消費者為迎戰經營者支付的訴訟費用作為派生損失也是實際損失,為降低消費者維權成本,建議法院責令敗訴經營者負擔勝訴方合理的律師費和其他訴訟費用。大幅降低消費者的維權成本與商家的違法收益,大幅提高消費者的維權收益與商家的違法成本,是《消費者權益保護法》修改的重要內容之一。
作者簡介

劉俊海,民商法博士。現為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教授,博士生導師,中國人民大學商法研究所所長,中國人民大學法律顧問。兼任中國消費者協會副會長,中國法學會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研究會副會長兼秘書長,中國國際經濟貿易仲裁委員會仲裁員等。
主要研究專長為公司法、證券法和其他商法經濟法前沿問題。作為核心咨詢專家或起草工作小組成員,參加了《公司法》、《證券法》、《證券投資基金法》、《合伙企業法》、《政府采購法》和《企業國有資產法》等商事經濟法律的研究、起草和修改工作。獨立承擔或主持了國家社會科學基金項目《規范、健全、發展資本市場的法律問題研究》等多項課題研究項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