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訂后的統計法規定,地方人民政府、政府統計機構或者有關部門、單位的負責人,如果自行修改統計資料、編造虛假統計數據,或者要求統計機構、統計人員或其他機構、人員偽造、篡改統計資料,由任免機關或者監察機關依法給予處分,并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統計機構予以通報。(6月28日《新京報》)
據國家統計局披露,僅2008年,全國立案查處的統計違法案件就達1.73萬起;虛報、瞞報、偽造、篡改統計資料的違法行為約占全部統計違法行為的60%。可見,有不少人在統計數據上做手腳,現有統計數據不排除還有水分。因而,對統計造假加大處罰力度,不僅是對統計部門公信力的保障,也是公眾的期盼。 然而,瀏覽統計法的規定,不難發現處罰力度仍然偏軟。就拿“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統計機構予以通報”來說,似乎威懾力極其有限。早就有人指出,通報批評不疼不癢算什么處罰?某些地方政府,多次損傷公信力都不怕,還怕一次通報批評?而且,究竟是在統計系統內部通報,還是向社會公開通報?是點名通報還是模糊通報?統計法依然沒有明確。 全國人大委員朱永新去年審議統計法修訂草案時,就認為“違反統計法進行通報批評”這樣的規定不合理。他說,“這本身存在邏輯問題,違反規定就是違法,但只是采取通報批評,沒有依法追究法律責任,處罰太輕。”顯然,為了統計數據的公信力,對違法行為不能以“通報批評”了事。既然違法,理應追究法律責任。而且,從成本角度看,“通報批評”意味著違法成本不高,而受益則不低。 在我看來,打擊統計數據造假只有兩條路徑可走:一是加重處罰力度,二是改革統計體制。可以說,統計數據造假長期存在的原因之一就是處罰偏輕。據調查,我國《統計法》實施20多年來,處罰官員的最高級別只是縣級,縣級以上的官員幾乎沒人受到過處罰。可造假的僅僅是縣級官員嗎?顯然不是。我們應該從中吸取教訓,不能讓新統計法重走老路。 統計數據造假另一原因是統計不獨立,修改統計法的重點應是如何確保統計獨立,不被權力左右。盡管截至2006年底,全國有30個省份完成了調查總隊組建,調查總隊受國家統計局直接領導,直接調查、直接上報統計資料。但從2008年被查處的統計違法案件數量來看,目前的統計獨立性還很脆弱,沒有真正完全獨立起來。 據報道,統計法修訂草案規定,政府有關部門統計調查取得的統計數據,與本級人民政府統計機構統計調查取得的統計數據不一致的,不得公布。筆者以為,排斥其他部門的不同數據,也給了某些人在統計數據上造假的機會。因為只有一種官方數據時,公眾自然無法進行數據比對,無法驗證統計數據的真實性,繼而無法監督統計部門。 只有統計部門發布數據,意味著數據是否造假只有統計部門知道,公眾無從得知。從這個角度而言,發布統計數據不宜壟斷。只有當統計部門內部監督與公眾監督同行,才不會給造假者留下陰暗的角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