擔保公司的職責本是向企業提供信用保證,為企業從銀行成功貸款搭建橋梁。然而,媒體近日的調查卻發現,許多民營擔保公司在實際操作中拋棄了主業,公然違規吸儲、高利放貸,做起了非法的金融業務。 在龐大的市場融資需求和高息放貸利潤的吸引下,逐利的民營擔保機構最終選擇鋌而走險,賺取違法收益。而擔保行業準入門檻低、監管弱化,客觀上為擔保機構“變臉”鋪設了溫床。而從行業特質看,為中小企業提供融資擔保本就具有高風險、低收益的特征,其性質類似于社會公共產品。這顯然不是以民營資本為主的擔保公司所應承擔的職責。對此,財政資金當積極介入,通過各種舉措化解擔保風險,這是讓擔保公司發揮出其市場作用的關鍵因素。
我國金融服務體系脫胎于計劃經濟時代,主體架構仍然是服務與大型企業,并非針對中小企業而設計。由此導致中小企業融資難,卻遲遲難以化解。以民營經濟發達的深圳為例,目前60%以上企業都存在融資難,缺口達1.2萬億。從理論上說,擔保公司填補了市場信用空白,以靈活多樣的方式為中小企業尋求融資捷徑。然而,市場需求催生了擔保公司,但卻無法駕馭其沿著正常的軌道行進。部分擔保公司高調打出“民間借貸、短期融資”的招牌,但條件是要收取高達3%的月息。依此換算,年利率竟為36%!而在現實中,從事變相吸儲、高息放貸錢莊生意的擔保公司不在少數,卻鮮見受到懲戒。 表面看來,民營擔保公司鋌而走險從事“地下錢莊”生意,是企業逐利性的正常表現。依據相關規定,為減輕中小企業負擔,擔保機構收取擔保費一般控制在同期銀行貸款利率的50%以內,同時還要提取相應額度的風險準備金用于擔保賠付。可見,行政劃定的盈利空間偏小,甚至使得部分擔保公司難以為繼,由此讓正規擔保公司的從業積極性受到打擊。與此同時,擔保公司行業準入門檻極低。此前,除了跨省及注冊資本1億元以上的擔保機構的設立需審批外,其他機構則一律視同一般工商企業予以注冊,并未考慮到從事金融業務的獨特性。直到今年1月,國務院發文責令各地方政府對“融資性擔保機構的設立與變更”進行審批,擔保業的有關管制政策才露出水面。而之前,許多擔保機構在注冊成立后,便將主業束之高閣,劍走偏鋒,即便是中國規模最大的民營擔保公司中科智,也曾因財務造假被業界質疑其管理運作的風險。 就經營機理而言,為中小企業融資擔保,是對市場弱勢群體的扶持,當由政府公共財政承擔。中小企業貸款風險高企,就連資本實力雄厚的商業銀行都退避三舍,民營資本如何又怎么能承受呢?而且,銀行在與擔保公司的合作中,還因對后者的不信任而提出更加苛刻的保證金與風險承擔要求,最終讓擔保公司不堪重負。民營擔保機構承擔起社會服務職能,這本身就與資本規避風險的本能向左。鑒于擔保行業逆向選擇傾向突出、信用信息不對稱而風險度偏高等因素,財政資金的介入十分必要。目前多數擔保公司資本屬性與職責不匹配的現狀已成擔保行業發展的核心瓶頸,也是阻礙行業健康發展的最大問題。 發達國家的經驗表明,擔保公司和中小企業服務體系共融共生。而政府部門系統的服務不僅為中小企業的穩定和發展提供了重要的外部支撐,也為民營擔保公司的信用風險防范提供了可貴的軟環境。目前,美、歐、日等發達國家和地區,均將中小企業信用擔保機構定位于純公共產品,由政府財政出資建立政策性擔保機構,為中小企業服務的效果非常明顯。 雖然我國財力尚不足以獨立承擔中小企業融資風險,但政府主導的模式不應有所偏轉。例如,有關部門通過法律、法規強制推行企業信息披露制度,強化市場信用氛圍;以財政資金為主體,建立再擔保體系,為擔保機構分散經營風險,解決其后顧之憂;建立資金補償渠道,對民營擔保公司進行級別界定,并建立同級財政的資本金補充機制;組織各擔保機構“抱團取暖”、信息共享、風險共擔等等,都是時下必不可少的過渡性措施。 對擔保公司的亂象,強化監管約束固然不可或缺,但讓財政資金承擔起相應的社會風險職責更為關鍵。
(作者系上海第一財經頻道主持人,經濟學博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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