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于公安機關管轄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訴標準的規定(二)》日前發布。根據規定,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非國家工作人員受賄數額在五千元以上的,將被立案追訴。 事實上,2001年,最高檢、公安部出臺的追訴標準中,作為非國家工作人員受賄罪的前身公司、企業人員受賄罪的立案標準同樣規定的是5000元;根據《刑法》的規定,國家工作人員受賄罪的立案標準也是5000元。但一些地方紀檢、檢察機關確實內部規定,5萬元以下的貪污受賄不追究刑事責任。 《刑法》規定國家工作人員受賄5000元就要受到刑事追訴,但是現實中,許多地方卻連5萬元都不進行刑事追訴。所以,雖然對照《刑法》規定與最高檢、公安部剛剛下發的對非國家工作人員受賄罪的追訴標準,起點數額都是一樣,但實際執行卻是差別特別大,這就是在刑事訴訟領域或者說反腐敗領域中典型的“國進民退”。國家工作人員受賄幾萬元都可以不追訴,而對非國家工作人員卻停步不前,他們搞商業賄賂5000元也要被追訴,這沒有體現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按理說,非國家工作人員受賄是一種商業賄賂,它侵犯的是市場經濟秩序和誠信準則,是應當受到打擊,但國家工作人員的受賄卻是濫用了公權力,損害了國家機關的公信和權力的正當行使,更應當受到打擊。所以說,國家工作人員受賄罪的標準應當比非國家工作人員標準低一些(比如2000元),現在法律規定兩者都是5000元的標準,已然對國家工作人員受賄有所照顧了。但在司法實踐中,一些執法者居然又將底線下移,將其放在了5萬元的標準。有些人居然還提出要提高國家工作人員受賄罪的立案標準,比如從目前的5000元提高到5萬元。 今天,借最高檢、公安部新的追訴標準出臺之際,我們想說的是,要盡快消除“潛規則”下的賄賂犯罪立案標準的“國進民退”,非國家工作人員受賄5000元要受追訴,那么國家工作人員受賄5000元也應當在司法實踐中受到應有的刑事制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