據新華社報道,住房和城鄉建設部日前對外公布《關于加強經濟適用住房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通知》規定,對以虛假資料騙購經濟適用住房的,一經查實,立即責令退還,對不作出說明或不配合資產核查、公示,或不能作出合理解釋的,視同以虛假資料騙購經濟適用住房。 建立和完善經濟適用房的準入退出機制,對于準確發揮經濟適用房的保障作用,解決低收入群體的住房困難,具有重要的意義。但是,筆者認為,對騙購經濟適用房的“假窮人”,僅責令退還恐怕還不夠。若不施以重罰,在利益的刺激下,一些人騙取經適房的行為恐怕仍然難免。 曾被人們寄予厚望的經適房發展至今,在運行中凸現出種種弊端,為人們所詬病——窮人想得到一套經適房成為奢望,而富人和一些公職人員憑借過硬的關系和擁有的權力,把經適房當作牟利的工具,非法侵占政府和社會提供給窮人的資源,違背了政策的初衷,加劇社會不公。經適房騙購行為之所以廣泛存在,一方面是因為經適房價格與市場價格間的巨大差別,另一方面,關鍵在于我國在經濟適用房的準入上審核把關不嚴,對騙購經適房行為處罰不嚴。 2007年1月26日,香港高等法院以詐騙香港公共福利罪判處香港前高等法院大法官李栢儉及其妻馮閏禪11個月徒刑。事情源于2003年至2004年間,李栢儉夫婦隱瞞其近200萬港元的資產,以生活困難為由向香港特區政府騙取了近10萬港元的綜合援助及申請一套公屋(類似于內地的經濟適用房),而這兩項僅針對經濟上無法自給自足的家庭發放。這個案件讓我感慨良多。而在內地,許多經濟適用房被一些“假窮人”侵占,甚至被轉手倒賣謀利,又何嘗見有人因此被判刑入獄呢? 因此筆者認為,要讓經適房制度在執行過程中不扭曲,杜絕騙購經適房的行為,關鍵要加大對騙購經適房行為的打擊力度,斬斷伸向經濟適用房的貪婪黑手。比如可以把騙購經適房行為納入刑法范圍打擊,以詐騙罪定罪處罰,看那時誰還敢騙購經濟適用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