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來,我國低碳領域投資保持良好增長態勢。國內外的現實顯示了我國加快發展低碳經濟的迫切性,加快完善中國相關的法律與政策,建立一個有利于低碳經濟發展的政策法律體系將成為我國低碳制度體系中的重要一環,對于企業的發展具有指引作用。 我國在有關低碳經濟的開發利用領域已經制定了《煤炭法》、《電力法》、《節約能源法》、《可再生能源法》、《清潔生產促進法》、《循環經濟促進法》等法律,其中《可再生能源法》、《清潔生產促進法》與《循環經濟促進法》的出臺與實施對于從節能減排、提高資源能源利用效率、大力發展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方面來支持低碳經濟的發展具有突出的作用。另外,我國還積極制定并實施了減緩氣候變化的《節能中長期規劃》、《可再生能源中長期發展規劃》、《核電中長期發展規劃》等一系列約束性目標,顯示了中國政府高度重視應對氣候變化、保障能源安全、實現低碳發展的決心,也為低碳經濟在中國的發展創造了良好的法律與政策環境。 但是,我國在促進低碳經濟發展的政策法律體系方面仍處于薄弱的狀態。首先,中國的有關立法在體系上并不完善,如石油、天然氣、原子能等主要領域的能源單行法律仍然缺位,同時也缺少能源公用事業法,這會導致能源與環境相協調的作用領域不夠全面;其次,由于中國法制建設中“易粗不易細”的傳統,現有的能源立法規定不夠詳細,缺乏足夠的操作性,這也是導致中國目前環境執法(包括能源領域)效果不佳、環保狀況不能得到根本改善的重要原因;另外,法律、規劃規定的執行措施上雖然也涉及到稅收優惠、補貼等獎勵手段來激勵公眾與企業自愿實行有利于低碳經濟發展的行為,但是卻沒有規定細化的獎勵手段與程序,導致在現實中不能產生廣泛的影響。我們認為,我國的低碳經濟法律體制的發展趨勢將呈現以下特點:
首先,制定法律法規,限制高碳產業。根據各種產品的性質分類別制定法律法規,如《綠色采購法》、《家用電器回收法》等。對高耗能產品設定強制性的節能標準,嚴格限制不符合環保標準的產品進入市場;確定地區性溫室氣體總的排放上限,列出排放實體清單,分配給每個部門或企業在相關承諾期的配額數量。這些措施會將產品的資源環境成本內化到市場交易中,嚴格限制碳排放高、污染較重產業的發展。 其次,實施財稅政策,建立激勵機制。中國將實施“可再生能源配額制”、“可再生能源優先調度辦法”等在內的《可再生能源法》的配套實施細則。4月1日,修訂后的《可再生能源法》正式實施。對于眾多新能源企業來說,該法最大的亮點在于,相比2005年2月份的版本,修訂后的《可再生能源法》明確了國家將實行可再生能源發電全額保障性收購制度。 再次,建立認證制度,改善消費結構。實施“綠色證書”制度,由國家電網管理局對利用可再生能源發電并向國家電網輸送電力的企業,認可后頒發認證證書,達到調整能源消費結構和發展可再生能源的目的。能源認證制度的實施,對促進企業節能減排、提高能源效率和降低化石能源消耗將起到重要作用。 從完善有助于低碳經濟發展的法律與政策體系目標來看,我國在立法上將會一定程度上借鑒發達國家關于低碳經濟的立法,可能集中體現于以下三個方面: 一、碳稅。開征碳稅被發達國家認為是富有成效的政策手段。碳稅是一種混合型稅種,它的稅率由該能源的含碳量和發熱量決定,不同的能源由于含碳量和發熱量不同,會有不同的稅負,低碳能源的稅負要低于高碳能源的稅負。近幾年,英國,美國、日本、德國、丹麥、挪威、瑞典等發達國家對燃燒產生的二氧化碳的化石燃料開征國家碳稅,如英國對與政府簽署自愿氣候變化協議的企業,如果企業達到協議規定的能效或減排就可以減免80%的碳稅。 二、財政補貼。政府對有利于低碳經濟發展的生產者或經濟行為給予補貼,是促進低碳經濟發展的一項重要經濟手段。英國對可再生能源的使用采取了一系列財政補貼措施。如英國的電力供應者被強制要求提供一定比例的可再生能源(由2005-2006年的5.5%提高到2015-2016年的15.4%)。與此相應,英國政府對電力供應者提供了一定補貼。丹麥在能源領域采取了一系列措施推動可再生能源進入市場,包括對綠色用電和近海風電的定價優惠,對生物質能發電采取財政補貼激勵。加拿大自2007年起對環保汽車購買者提供1000~2000加元的用戶補貼,鼓勵本國消費者購買節能型汽車,減少二氧化碳排放。 三、稅收優惠。對低碳經濟發展實施稅收優惠政策是發達國家普遍采用的措施。美國政府規定可再生能源相關設備費用的20%~30%可以用來抵稅,可再生能源相關企業和個人還可享受10%~40%額度不等的減稅額度。歐盟及英國、丹麥等成員國規定對可再生能源不征收任何能源稅,對個人投資的風電項目則免征所得稅等。 總之,加快完善中國相關的法律與政策,建立一個有利于低碳經濟發展的政策法律體系,對于推動低碳經濟的發展是不可或缺的。
(作者單位:北京盈利律師事務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