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不久,媒體報道的一樁案件引發了巨大的社會爭議:洛陽市一名叫曹天的男青年因幫助同事追趕搶奪助力車的范某致范某摔死,被法院以過失致人死亡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緩刑三年。
依我看來,爭議不僅在于判決產生的社會效果,法院對案件性質的認定也存在問題。范某在眾人眼皮底下將車騎走的行為無疑構成“搶奪罪”。曹天等人騎摩托車追趕范某,說明范某尚未將搶奪的財物完全獨立地置于自己的控制之下,也表明范某的犯罪形態沒有完全停止,曹天等人追趕范某、喝令其停車及掄皮帶阻止范某繼續逃跑的行為均屬“正當防衛”,并且“掄皮帶”行為在當時情形下作為一種“防衛手段”并沒有明顯超過法律規定的必要限度。因此,范某之死應屬其逃避追趕時發生的意外事件,曹天不應承擔刑事責任。
更令人匪夷所思的是,曹天的兩名同事沒有任何損害范某利益的舉動,卻被判與曹天一起共同賠償范某家屬經濟損失2.5萬元。或許可以理解檢察院提起公訴、法院作出有罪判決的原因。畢竟,范某不過是搶奪了一輛助力車,罪行不大,卻付出了生命代價,而判三緩三的刑期使曹天沒有實際付出自由的代價。或許如此判決最重要的原因,在于司法機關受到范某家屬的壓力,擔心范某家屬會以司法不公為由、以上訪申訴為手段糾纏政法機關和地方政府,影響了地方“和諧社會”建設。
現實中不乏這樣的例子,在一些致人死亡的案件中,按法律規定本可以或者應當罪不致死的犯罪分子被判處了死刑。從表面和現實來看,這樣的判決嚴懲了犯罪分子,滿足了被害人一方的要求,消除了社會不穩定隱患,政法機關規避了“司法不公”、“司法腐敗”的嫌疑,也符合國人“殺人償命、天經地義”的傳統觀念,似乎達到了法律效果和社會效果的統一。但從深層和長遠來說卻是有害的,是典型的“醫得眼前瘡,剜卻心頭肉”。
公平正義是司法的靈魂。司法公正在于法律實施的嚴肅性、穩定性和平等性,為片面地滿足被害方要求,或者為迎合輿論、民意,或者為了其他考慮,不惜違背法律規定,做出不恰當甚至錯誤的判決,這是在破壞司法公正。一個貌視公正而實質不公的判決或許能一時避免“不穩定因素”,但與之相伴隨的司法機關和法律權威的受損害,只會加劇公眾對司法的不信任,只會使司法裁判導致的“不穩定因素”按下了葫蘆浮起了瓢。
具體到“曹天案”,即使曹天沒有實際付出自由的代價,但曹天可能將因此背負抹不掉的犯罪污點。這樣一個判例可能將會讓民眾面對犯罪行為時無所適從,一定程度上還會打擊見義勇為者的信心和勇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