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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03-25 作者:馬光遠 來源:經濟參考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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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住房和建設局近日通報了社會廣泛關注的深圳桃源村經濟適用房三期“豪車門”調查結果:媒體曝 光 的5 2輛 過 夜 “
豪車”,9輛是單位的,28輛不是小區業主的,只有12輛是業主所有,而且這1 2輛 車 都 是 入 住 后 所
購買。 該局負責人就此特別指出,目前沒有任何法律和規定限制經濟適用房業主買車,不能永遠不讓購買經濟適用房的人致富,不能僅因為其購房后買車就讓其退出經濟適用住房。這一方面似乎預示著主管部門在“豪車門”事件中并不需承擔審核不嚴的責任;但同時,該負責人的這番辯護卻提出了一個有價值的命題:購買了經濟適用房的人,在經濟條件完全超越了住保障性住房的情況下,能否繼續擁有保障性住房;如果需要退出,又該如何退出。 事實上,這幾年圍繞經濟適用房的是是非非,大多在能否擁有產權上做文章。其實,是否給產權,并不是問題所在,關鍵在于,當保障對象的經濟條件發生重大變化,超出了保障范圍,以一個什么樣的制度設計確保這些占有或租用保障性住房的人退出,而將住房讓給后來者,形成一個良好的內循環。在這方面,英國和日本給我們提供了很好的案例。 英國有一種“共有產權”的保障性住房,與現在我國江蘇淮安的模式有點像。這種“共有產權”的房子由政府直接投資建設,供應對象是低收入家庭。購買者可以先取得房屋部分產權,沒有取得產權的部分繳納租金,在收入增加以后必須買下整套住房,政府用這些資金再去建房。而日本的公營住宅,也就是相當于廉租房,對于租戶的收入每年進行嚴格核定,當收入連續三年超過標準時,累進計算房租,如果在收入超標情況下連續租住五年則必須買下公營住宅。 英國和日本的住房保障,在世界上都屬于比較成功的,而日本和英國住房保障制度成功的精髓并不在于是否給房屋產權,而是用一套嚴密的制度設計,并由專門機構每年核定這些保障對象的收入,根據收入變化強制保障對象退出,確保保障性住房的好處由需要被保障的人來獨享。 由此來看,中國經濟適用房出現的諸多怪相和制度失靈,并不在于因為擁有產權,而是缺乏一個嚴格的內循環的退出機制,并且在整個制度設計上留下了很多尋租空間。這樣的怪相,如果管理不嚴,在未來廉租房問題上依然會出現。因此,解決我國保障性住房問題的關鍵并不是取消經濟適用房,而是確保內循環,確保沒有牟利的空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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