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實際上,法治不是治老百姓,法治是治公權力。也就是說,約束公權力、保障公民私權利,這才叫法治狀態。”日前,最高人民檢察院副檢察長孫謙在兩會采訪中說了這席話。 當下,不少領導干部曲解“依法行政”的含義,不談依法治權力而只談依法治民,不談依法治高層而只談依法治基層。“依法行政”的口號近年來逐步被叫響以后,一些干部又按照自己的主觀意志將依法行政解釋為加強行政權,把依法行政之“法”塞進了本機關、本部門不具備法律效力的“紅頭文件”、“土章程”,甚至使之凌駕于憲法、法律、法規之上,強令執行,還美其名曰嚴格執法,依法行政。 行政權是為執行國家意志,謀求社會公益,進行行政管理與服務而依法行使的公共權力。行政權若無所制約,則極易被濫用而造成對于行政相對公民的權利及社會公益的侵犯,像近年來的媒體熱議的鄧玉嬌案、上海釣魚事件、躲貓貓事件、政府參與拆遷引發血案、“誹謗官員”案、習水嫖宿案等等。通過法治約束和監督,使行政權受到制約,應是法治社會最基礎的一環。 從某種角度上來說,公權力的行為舉止,直接影響著社會信心。進一步看,只有對公權力加以法律的制約,讓法律來克制其自身的易擴張性,方能確保它在有利于社會、經濟發展,以及維護公共利益、民生利益社的道路上行使。 當然,保證依法行政,依法治官、治權,除了要繼續運用以往行之有效的聽取審議報告、視察檢查、辦理議案、受理申訴和控告、述職評議外,更要敢于和善于運用較為剛性的手段,如質詢、發出法律監督書、成立特定問題調查委員會等,把行使監督權、人事任免權、重大事項決定權有機地結合起來,提高監督的實效。同時,媒體要敢于對重大違法亂紀的行為公開曝光。由此,“法治不是治老百姓,法治是治公權力”才能落到實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