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久前舉行的中央經濟工作會議指出,2010年要繼續把改善民生、發展社會事業作為擴大內需、調整經濟結構的重點。新年伊始實施的養老保險轉移接續新政成為這一主旋律中溫暖的開篇。 但據相關媒體報道,2009年12月31日,僅深圳市一地就有近兩萬名參保者涌向社保個人服務中心和各區的社保服務站辦理退保手續,人數創深圳歷史新高。 從2010年1月1日起,按照《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關系轉移接續暫行辦法》(下稱《暫行辦法》)規定,參保人員跨省就業,除轉移個人賬戶儲存額外,還可轉移12%的單位繳費。這意味著農民工無論走到哪兒,養老保險就跟到哪兒,那么,為何還有這么多的農民工退保呢? 對此,有關部門和相關媒體的解釋不約而同地聚集在“農民工對新政不了解”上。但數以萬計的參保者同時出現理解偏差,政策本身是不是存在一些欠妥的地方? 據了解,轉續新政在2009年2月公開征詢公眾意見時,許多社保專家就提出了不少修正意見。“如果我們把眼光放得更遠一些,就會發現這依然是一個‘補丁’,一個權宜之計,一個沒有辦法的辦法。”社保專家鄭秉文在接受《經濟參考報》記者專訪時曾表示。 《暫行辦法》正式出臺后,人們發現,除了把為農民工和為城鎮職工制定的兩個文件合二為一之外,當初專家提出的許多疑問依然沒有得到解決。 比如,《暫行辦法》第六條第四款規定,“基本養老保險關系不在戶籍所在地,且在每個參保地的累計繳費年限均不滿10年的,將其基本養老保險關系及相應資金歸集到戶籍所在地,由戶籍所在地按規定辦理待遇領取手續,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 這意味著很多農民工最終要回到戶籍所在的縣市領取養老金。可是,由于打工所在地與戶籍所在地的經濟發展水平及工資收入水平存在著很大的差距,那些在每個地方持續打工都不到10年的農民工,在每個打工所在地按照很高的標準繳納養老保險金,可能要回到戶籍所在地按照很低的標準領取養老金,甚至有可能是領到的還沒有交上去的多。 《暫行辦法》還規定,參保人員跨省流動就業轉移基本養老保險關系時,單位繳納的保費只能按12%轉移。但當初單位是按工資額度的20%繳納,為什么轉移時只轉移12%? 對此,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有關負責人解釋說,這主要是為了平衡轉出地和轉入地的基金關系,對流動就業參保人員本人的基本養老金水平核定不會產生不利影響。但單位所繳納的費用是屬于職工個人的福利,社保部門憑什么要截留8%? 有專家預計,《暫行辦法》出臺之后,各級地方政府勢必制定很多其他的“暫行辦法”去補充它,還會制訂很多細則,可謂“補丁摞補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