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后單位在年底給員工發“雙薪”的時候,多出來的一個月工資將與當月工資合并后計征個人所得稅,國家稅務總局8月31日發布《關于明確個人所得稅若干政策執行問題的通知》,廢止了將多出來的一個月工資單獨計征個稅的計稅方法。(《北京日報》9月1日)
此前個人取得的第13個月工資,單獨作為一個月的工資、薪金所得計征個人所得稅。現在國家稅務總局廢止將多出來的一個月工資單獨計征個稅方法,改為將多出來的一個月工資與第12個月工資合并后計征個人所得稅,計征個稅時就不再進行兩次基數扣除,而是將兩個月工資作為全額應納稅所得額按適用稅率計稅,這樣算來就增加了個人所得稅的繳納額度。其實,第13個月的工資并不是作為第12個月工資的補充發放的,而是作為對職工全年勞動的一種額外回報發放的,將其計入第12個月工資合并征稅并不合理。另外,盡管實行兩個月工資合并計稅方法只會增加數百元的個稅繳納額度,但是對于大多數工薪族來說,數百元并不是一個可有可無的小數目,將兩個月工資合并計稅增加了工薪族的稅負,減少了他們的實際收入。 近年來稅務部門不斷出臺各種強化個稅計征措施,如此前實行的將所有扣繳單位納入全員全額扣繳明細申報管理等,這些措施無一不是針對收入相對低下的工薪階層,造成他們稅負增加收入減少。而另一方面,強化私營企業主、個體工商戶等高收入人群個稅計征的措施卻很少出臺。部分私營企業主、個體工商戶采取諸如將個人收入列入生產成本費用支出等方式逃避繳納個稅,一些演員的勞務費、演出報酬等也采取不入賬等體外循環方式支付,在他們身上時常發生逃繳個稅現象,強化個稅計征、增加財政收入顯然應以這些高收入人群為重點,而不應只盯著中低收入人群,不斷變著法子增加他們的稅負,同時卻對高收入人群逃避個稅現象放任自流。 稅收政策的主要功能之一是調節社會收入差距,促進社會公平,而像此次出臺的將“雙薪”合并計稅辦法只會減少中低收入人群收入,顯然是與稅收調節社會收入分配的原則背道而馳的。我國當前社會貧富差距呈現日益擴大的趨勢,在這種情形下,顯然需要稅務政策更多地發揮調節收入分配的杠桿作用,而不是反其道而行之。另外,當前擴大消費、刺激內需已經成為促進經濟發展的頭等政策,而像將“雙薪”合并計稅這樣的稅收政策,顯然不利于擴大消費、刺激內需目標的更好實現。當前高收入人群一般性消費已經趨于飽和,而廣大工薪階層尚有較大的擴大消費空間,所以稅收政策應當立足于通過降低工薪階層稅收負擔、增加其收入來助推消費與內需的擴大,同時也讓廣大中低收入人群更多地享受到改革與發展的成果,從中得到更大的實惠。 正因為如此,包括筆者在內的廣大民眾期望稅務機關能站在縮小社會貧富差距、促進社會公平與和諧的高度,以及從擴大消費刺激經濟增長的實際需要出發,多對中低收入人群出臺減稅讓利政策,同時通過有效措施加強對高收入人群的個稅繳納監管。與此同時,還期盼稅務機關在出臺與大多數民眾切身利益密切相關的稅收政策前,能夠多聽取民眾的意見,吸收其中的合理與有益部分,促進稅收政策民主,使民眾在包括稅收政策制定上的權利得到彰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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