鄭州市中院的統計數據顯示:鄭州市近幾年每年的行政訴訟案為1000件左右,在全國省會城市中名列前茅,行政訴訟案中,老百姓的勝訴率在30%~35%左右。鄭州市“民告官”30%的勝率算是比較高的。很多情況是,在案件審理過程中,行政機關糾正了自己的錯誤,或者和原告達成了協議,原告因此撤訴,行政爭議被化解;另一種情形是,行政機關雖然勝訴,但也在很大程度上修訂了相關規定,老百姓輸了官司贏了理,“雖敗猶榮”。(據大河網)
鄭州“民告官”案件三成贏家是平民,不失為一個可喜的進步,表明愈來愈多的普通人開始學會運用法律來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折射出的是公民素質特別是依法治國素質的提高,這無疑令人欣喜。
現在問題是,原告勝訴率越高,則被告敗訴率相應地也就越高,即行政機關敗訴率就越高。難道這應該是法治建設所追求的終極目標嗎?對“民告官”三成勝訴要辨證地分析和看待。在法治建設處于不斷完善的初級階段,追求較高的行政訴訟原告勝訴率,有利于促進行政審判和依法行政。而當法治建設進入較為完善時期,與政府行政執法水平提高相對應,行政訴訟的原告勝訴率理應有所降低,這是法治建設水平逐步提高的必然結果,也是政府機關依法行政所追求的目標。在國外,一些法治水平較為發達國家的行政訴訟原告勝訴率一般都不超過10%。
推進法治化進程,不能只寄望于公民法律意識的提高,還必須依靠全社會的依法辦事和法治化水平的提高。如果行政機關都不尊重法律,屢屢成為行政官司的“輸家”。那么,距離建設法治化社會的目標就只會是遙不可及。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