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整治酒后駕車頑癥,江蘇省公安廳廳長孫文德簽發緊急通知,要求公安機關從重查處酒后駕車違法行為,對企事業單位負責人酒后駕車的,一律納入企事業單位誠信不良記錄。(據《揚子晚報》)
乍一看來,整治酒后駕車頑癥,把企事業單位負責人酒后駕車行為與企事業單位誠信記錄掛起鉤來的措施,的確不可謂力度不大。企事業單位一旦有了不良誠信記錄,甚至連貸款都貸不到,這無疑會給企事業單位的正常運營帶來相當的不便和阻力,負責人們也該對“醉駕”行為有所收斂才是。
不過,企事業單位負責人究竟是否“酒后駕車”的主力軍,恐怕還需商榷。在很多報道中,政府機關的公務員與辦事人員酒后駕車的現象也不在少數,是否也該公務員“醉駕”,政府機關“連坐”呢?
此外,即便企事業單位負責人的確是“醉酒駕車”的元兇,但是,負責人犯事兒,卻讓企業“連坐”的做法,恐怕也未必恰當。企業并非僅是負責人的企業,而同樣也是全體員工的企業,更是全體股東的企業,僅僅因為負責人的“醉駕”行為,卻讓整個企業付出“不良誠信”的代價,并進而影響到全體員工權利甚至是全體股東收益的話,“不醉駕”的無辜者要為“醉駕者”去買單,并非天經地義。
一言以蔽之,負責人“醉駕”,卻讓企事業單位去吃“醒酒藥”,無疑是典型的“張三生病、李四吃藥”,“醉駕”現象難以治愈不說,誤傷企業倒是在所難免。可見,真要整治“酒后駕車”行為,與其搞什么“連坐制”,倒不如讓責任人的責任更加明晰化來得藥對其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