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人發現,正在征求意見的創業板條款里少了兩條,一是沒有強制分紅,二是沒有對高管惡意辭職做出限制。其實對于這兩點,在主板市場就沒有合理的處置,創業板沒有對這兩點做硬性要求,我個人認為還是比較和諧的,對于創業板公司要有更多的寬容。 先說強制分紅,首先主板市場也沒有強制分紅,不過是把分紅和再融資掛鉤,本欄以往的文章中曾說過,讓需要融資的公司不斷分紅,是一件很殘忍的事情,巴菲特的公司從不分紅,投資者并沒有因此而吃虧。
創業板的公司,往往是業務剛剛起步,處于快速增長時期,需要大量的資金流入作為發展的推動力。這時候的公司連條件苛刻的風險投資資金都照單全收,資金饑渴程度可想而知。讓這樣的公司把所得利潤分給股東,而不是用來再生產,對于公司和股東都不是一件好事情。這就好比強迫正在生長的小雞下蛋一樣,是一個極不合理的要求。 所以說,創業板沒有分紅條款是正確的,不應該接受過多的指責。但是對于公司高管辭職賣股的約束,還是應該有個明確的說法,要么允許其在職賣股,要么延長其限售時間。雖然在我看來堵不如疏,但考慮到投資者的感情,對于高管辭職后賣股票管理層還是不應視而不見。 回過頭來看看成熟市場的做法,國際市場并沒有對高管和控股股東有特別嚴格的持股限制,但正常的禁售期還是有的,禁售期過后,買賣都是自由的。如果保證股票交易的公正公平,有監管部門負責,事后證監部門找公司高管談話,或者請入班房,都是可行的方案。說實在的,想用固定的套路來限制大腦如此聰明的人類,幾乎不可能,必然是道高一尺,魔高一丈。只有用同樣聰明的人來監督公司高管,才能起到實際的作用,兵無常勢,水無常形。 說到高管辭職為賣股,說白了還是想要錢,如果強迫高管持有股票只能換來其辭職的話,不如放棄這種執著,讓絕大多數高管自由買賣股票,而僅僅做好信息披露即可。因為創業板公司多為私人企業,沒有國企的一些弊端,公司董事長自然會去監督高管的行為,投資者只要監督好公司董事長也就足夠了,怎么監督?規則里說了,控股股東三年內不得賣股,三年后賣出股票,如果是正常需要,那沒有問題,如果有內幕交易,那就是證監會和公安局該管的事情了。 我認為,最根本的不是創業板的規則,而是需要增加刑法中對上市公司高管違規的定罪依據,只要他們合法操作,就不應該受到指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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