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較之于那些顯而易見、千夫所指的行業壟斷,這種某銀行與某保險公司之間、某銀行業務與某保險業務之間,甚至網點之間的一對一的“微觀壟斷”更具隱蔽性,應予徹底打破
近一段時間,保監會開始向銀保渠道“發狠”,對營銷誤導、手續費畸高等問題進行了一系列清查,政策法規接連出臺。然而銀保合作事關兩家,想根治弊病,須由銀行、保險兩邊加強監管,尤其是打破銀、保共同面向消費者的“微觀壟斷”。
這種“微觀壟斷”主要有兩種表現:
其一,銀行憑借網點優勢,在銀保合作中占據主動權,而“式微”的保險公司之間競爭不斷升級,中介費用水漲船高——部分公司為了負擔高達10%的中介費,不得不靠違規虛開會議發票來“拆東墻補西墻”。保險公司吃虧,消費者更吃虧。因為保險公司最終還是會將成本壓力轉嫁到消費者身上,比如減少客戶維護和保單分紅等;而賺足手續費的銀行在向客戶推薦保險產品時也很難做到客觀公允。
其二,保險和銀行實行捆綁銷售。在城市,人們在辦理住房按揭貸款、汽車消費貸款時很難自己選擇保險。在農村,一些保險公司因開辦“貸款人人身意外險”、“小額貸款保證保險”等業務與農村金融信貸機構結盟,農民申貸時有可能被強制投保。應該說,為了規避風險,銀行有理由加筑這道保險防火墻,這在西方一些國家甚至是得到法律保護的。問題是客戶是否有權根據保險公司的資產狀況、品牌信譽以及保險費率等來選擇產品,而不是由銀行指定險種,并任其賺取高額的中介手續費。
任何一種形式的壟斷,都會造成市場秩序的混亂、市場效率的低下、消費者權益受損。較之于那些顯而易見、千夫所指的行業壟斷,這種某銀行與某保險公司之間、某銀行業務與某保險業務之間,甚至網點之間的一對一的“微觀壟斷”更具隱蔽性,更花樣繁多,同時也更容易被監管部門所忽略。
遏制壟斷,一是增加供給——只要銀保之間銷售渠道的供需矛盾存在,銀行就有理由、有條件待價而沽,要求其加強自律并非現實之舉。從長遠看,各保險公司應加強網絡等新銷售渠道的建設;或聯合建成“保險超市”,建立強大、安全、公開方便的產品信息系統,使各家公司產品的銷售依托但不再受限于機構網點。同時努力增加保險產品的性價比,增加在銀行、郵政渠道方面的話語權。
遏制壟斷,二要強化監管——消除銀行、保險公司之間愿打愿挨的高收費現象,目前還缺乏操作性較強的監管手段,但監管部門可以通過“高壓”的償付能力監管,促使保險公司強化風險管控和成本管理,使其無法承受并最終退出惡性競爭。同時通過加強營銷員資質管理、強化風險提示等防止營銷誤導,盡可能保護消費者的權益,減緩“壟斷”的危害。銀行方面,則應該推行“掛牌明示”等制度,確保一定數量、品種的保險產品進場、上架,并必須根據客戶需求予以介紹。
銀保合作,一榮俱榮,一損俱損。除了掃清門前雪,監管層還須加強配合,預防問題積極主動、不吝投入,發生問題不推諉責任、率先整改。互通信息,互為借鑒,盡快消除監管“真空”,實現“無縫對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