價格聽證參加者中消費者比例不低于三分之一;政府人員組織價格聽證時若玩忽職守將擔法律責任;定價機關提起定價聽證時應提交成本報告;政府定價聽證會應公開舉行并允許旁聽和新聞報道……與舊《辦法》相比,這些都是值得關注的亮點。但是仔細閱讀新《辦法》全文,我覺得無論是制定原則還是細化程度上,都還有一定的改進空間。
在制定原則上,給我感受最深的不妥之外,是公平、公正方面存在隱患。新《辦法》第六條規定,定價聽證由政府價格主管部門組織;第七條規定,聽證人由政府價格主管部門指定的工作人員擔任……,主持人由聽證人中的政府價格主管部門的工作人員兼任;第十五條第一款規定,定價機關是政府價格主管部門的,由政府價格主管部門提起……。把以上幾條聯系起來理解,人們就不難得出這樣的結論:政府價格主管部門,既可自己提出價格方案,又要自己組織、自己主持聽證會。這樣的“自己給自己開聽證會”,又怎么可能保證客觀公正? 在價格聽證的效果與效率上,也還有不小的細化空間。 在聽證效果上,我認為還應進一步細化規定,確保代表知無不言,言無不盡。新《辦法》僅對聽證議程做出一般性規定還遠遠不夠,必須明確規定聽證代表發言、質詢時間占全部聽證時間的百分比;在聽證效率上,應進一步細化規定,使整個聽證過程不偏離“靶心”。其中最關鍵的,是需要價格方案提出者拿出的方案、成本清單不僅要符合聽證的一般程式要求,也要與聽證代表的質詢方向盡量吻合,以免聽證中偏差太多,影響聽證效率。 此外,網上征求意見截止時間為7月23日,時間較短,也是一個遺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