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政協委員王同信、王鴻利在提案中呼吁,要建立起一套有效的工資正常增長機制,使之與國民經濟增長相適應;盡快制定并實施深圳市工資倍增計劃,用五到七年時間使職工工資增長一倍以上,同時用三到五年時間實現最低工資倍增目標。(《深圳商報》)
這樣的新聞總是令人興奮。此前,在3月26日,廣州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官員曾公開表示:廣州將著力建立健全勞動報酬的公平合理分配制度,全面實施“工資倍增計劃”,甚至被部分媒體評論視為日本國民收入倍增計劃的翻版,表達了一種良好的期望。 但中國的工資倍增計劃顯然不同于日本的國民收入倍增計劃,因為現行統計體系并不科學,納入統計體系的僅僅是城鎮單位在崗職工,包括離退休人員、鄉鎮企業和私營企業從業者以及個體勞動者在內的7類勞動者還沒有被納入到統計范圍之內。相對而言,越是弱勢群體越有可能被排除在統計體系之外,且數量極為龐大,如2005年末,廈門市全社會從業人員139.52萬人,其中在崗職工總人數為68.5萬人,還占不到從業人員總數的一半。 近些年來,不同群體間的收入差距有擴大趨勢,使得統計弊端越來越明顯、越來越不能反應中國勞動者真實的收入狀況,統計部門每公布一次在崗職工收入標準,都會引發聲勢更猛烈的質疑浪潮,原因便在于此。這是決定工資倍增計劃利弊的第一個要素,即統計本身是否客觀、科學。 決定工資倍增計劃利弊的第二個要素,即是否所有人的工資都同時倍增。比較理想的結果是普通勞動者,特別是收入明顯與社會經濟發展水平不相適應的過低收入群體,他們的工資收入增長速度應該快于工資收入畸高群體。在中國,后者主要指財政供養群體與壟斷國企從業者,他們不能“千年不變”地做工資增長的急先鋒。 所謂收入畸高,即收入標準并非取決于勞動價值,而取決于特定行業、特殊地位與特殊權力。如財政供養群體,本來就是普通勞動者,按國際慣例是保持其收入在本國本地的中等收入水平,而在中國卻演變成絕對的高收入群體,這是不合理的,因為他們侵占了其他群體收入增長的空間。 第三個要素,工資倍增計劃是復雜的社會系統工程,是不是下幾個文件要求用人單位定時定點提高工資標準就可以了。一部新《勞動合同法》就搞得用人單位風聲鶴唳、草木皆兵,何況工資倍增計劃,對于企業的壓力不知比前者沉重多少倍。 所以在實施工資倍增計劃時,一方面要考慮完善法律法規,強化監督制約機制切實保障勞動者利益,而同等重要的另一方面,是要致力于改善企業經營環境,要規范政府行為降低企業的社會交易成本,鼓勵個人創業、企業創新等。不然,工資倍增計劃就會變成無源之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