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會保險法草案歷經13年反復醞釀,終于在12月23日提請全國人大常委會會議第一次審議。社會保險法內容涉及養老、醫療、失業、工傷、生育五大險種,關乎每個公民的福祉,因而備受關注。 然而,從媒體公布的社會保險法草案來看,這部歷經曲折終于突破障礙得以提交立法機關審議的法律議案,重點規范了各項社會保險制度中帶有共性的內容,如社會保險的原則、各險種的人群覆蓋范圍、社會保險費的征收體制、社會保險基金的統籌層次、社會保險待遇項目和享受條件、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社會保險基金投資運營、社會保險基金監督等。但針對一些“深水區問題”,多以“授權國務院另行規定”的方式解決。 《新京報》曾于2004年9月8日刊發社論,呼吁社會保險法立法應以全體公民為實施對象。三年來,這一建議得到了不少公眾與媒體的響應,也有學者透過各種途徑表達了類似觀點。此次提交審議的社會保險法草案,雖在適用人群上有所突破,但對公眾最為關注的“城鄉二元保障體制破題”仍缺少實質突破。 據勞動和社會保障部官員介紹,草案本著“著眼長遠,為改革留有余地”的思路,將事業單位參照公務員管理以外的其他人員納入到城鎮職工各項社會保險體系;將城鎮居民納入醫療保險覆蓋范圍;逐步將農村居民納入農村養老保險等。此外,對進城務工的農村居民參加社會保險也作了原則規定。對不同人群的不同保障,很可能還將引發爭議。近年來,立法博弈日益深入,尤其是當公眾接受了“參與立法是最高級的維權”這一觀念后,立法中的公民參與越來越積極主動,法律議案中的民意分量也越來越重。要求社會保障覆蓋全民的吁請,預計將成為新一輪“立法維權”的主要訴求。 “平等保障”的主要障礙來自于現行的城鄉二元結構,由于長期受城鄉制度性差異和體制性阻隔的制約,社會保障方面形成了涇渭分明的城鄉二元化格局。雖然我們無法漠視已是既成事實的二元化社會保障格局,但同樣無法忽略的,是社會保障立法一體化于保障公民權利,促進經濟發展的現實需要。 社會保障法首先是人權保障法,“民不患寡,而患不均”,我國已簽署并批準的聯合國《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公約》中如是載明,“承認人人有權為他自己和家庭獲得相當生活水準,包括足夠的食物、衣著和住房,并能不斷改進生活條件”,“確認人人有免于饑餓的基本權利”。“全體公民均應是社會保障的實施對象”,這不僅是世界各國公認的社會保障基石,也是我國必須履行的條約義務。 由是,人們期待著社會保險能成為依附于居民身份之上的國家保障。“全體公民均應是社會保障的實施對象”,這是世界各國公認的標準。一個統一的社會保障制度,是憲法賦予公民的平等權的體現;一個統一的社會保障制度,也是終結城鄉二元體制,促進生產要素尤其是勞動力在企業之間、地區之間和城鄉之間的合理流動的必須。既然城鄉二元體制是社會保險法以及其他諸多體制改革無法繞開的深層問題,何不就讓它在法律上有一個了結。
(海南大學法學院副教授) |